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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嘎县安委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散装成品油安全管理的办法

2019-01-25 21:46:00 来源:贡嘎县安监局

贡安委发 〔2018〕0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中石油贡嘎加油站: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零散成品油销售,深入开展油品审批、销售、使用、存储等各环节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零散成品油事故隐患,加强源头治理,进一步解决零散成品油审批过于繁琐,简化审批程序,规范施工工地用油,农耕用油及摩托车加油难等突出问题。有针对性的解决零散成品油管理中的突出问题,根据《西藏自治区零散成品油销售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7号(2013年2月1日公布,以下简称117号令)相关规定,结合3月29日山南市政协副主席王霞同志主持召开的贡嘎县零散成品油销售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内容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目标和要求

为切实加强加油站及零散成品油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市场监管,摸清用油底数、流向,加强宣传教育,确保全县汽油、柴油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审批、销售、使用、储存等各环节有效管控,明确政府综合监管、行业主管、企业主体责任,优化审批程序,强化日常监管,完善农业生产、建筑施工、企事业单位等购买使用汽油、柴油长效管控机制。确保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使用存储安全到位,监管不留死角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二、审批流程及相关部门职责

1、乡(镇)公安派出所和村(居)委会负责为本辖区需要购买零散成品油的个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施工工地等出具加油证明。

2、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单位和个人购买零散成品油的申请进行审批,并在受理当日完成审批。

加油申请人(经办人)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24小时内,持出具的零散成品油加油批准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或居住证到指定加油站购买。

3、加油站在销售零散成品油时,需对购买者所持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符合条件的按照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加油种类、数量售油,并做好销售登记和存档工作。加油站应当每月定期向县商务局上报上月零散成品油销售台账。

4、公安消防对本辖区指定销售零散成品油的加油站依法实施消防安全监管;各便民警务站和公安派出所要共同对本辖区指定的销售零散成品油的加油站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不按照规定销售零散成品油行为。县政府派驻的安全监管员要严格落实“两监督一促进”了解掌握岗位职责,掌握零散成品油销售情况,按照维稳等级要求坚守岗位,不得在值班期间脱岗、漏岗、替岗、换岗及玩游戏、抽烟和擅自离岗。

5、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施工工地用油由用油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施工企业必须安排专人负责油品购买及安全管理,建立购买、使用台账,超过1000公升必须由单位或业主部门出具零散成品油证明,乡镇派出所盖章、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备案后经山南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批准方可购买。

6、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全县零散成品油销售进行监督管理,定期监督检查所辖范围内零散成品油销售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对监管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贡嘎县各临时油库、学校、寺庙用油参照本规定执行。

三、零散成品油审批注意事项

贡嘎县制定加油站为贡嘎县中石油加油站,按照规定零散成品油个人购买不得超过60公升,购买方必须使用规定铁桶乘装油品,不得使用塑料桶,油品和液化气罐不得混装,任何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施工工地杜绝存储零散成品油,以上审批部门要严把源头管控。村居或个人的装载机、挖掘机、货运车辆购买油料需本人提供相关资格证、运输许可证、驾照及本人身份证方可出具批准通知书,对不符合审批要求的一律不得出具零散成品油加油批准通知书。

四、责任追究

各乡(镇)、公安派出所、村(居)委会及贡嘎县中石油加油站、企事业单位、施工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必须严格遵照《西藏自治区零散成品油销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本办法严格审批、使用、管理零散成品油,层层压实责任严格源头管理。具体审批要求及责任处罚遵照《西藏自治区零散成品油销售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执行,本办法从2018年4月3日起实施。

附件:《西藏自治区零散成品油销售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17号令.docx

贡嘎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8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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