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的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把贡嘎县水利行政执法活动纳入法治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特公示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
贡嘎县水利局(贡嘎县雅江路8号)
二、执法人员名单
贡嘎县水利局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示表
序号 | 姓 名 | 执法类别 | 执法区域 | 执法证编号 |
1 | 普珍 | 水行政执法 | 贡嘎县 | 26030418005 |
2 | 王大妮 | 水行政执法 | 贡嘎县 | 23030418006 |
3 | 普珍 | 水行政执法 | 贡嘎县 | 26030418002 |
4 | 次仁宗巴 | 水行政执法 | 贡嘎县 | 26030418004 |
三、执法权限
(一)负责全县水利行政执法工作,协调和仲裁跨乡镇水事纠纷,负责全县水政监察,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指定水行政执法,承担全县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工作,督办重点水事案件。
(二)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工作。组织开展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申报工作。
(三)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第四款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这为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水行政处罚权提供了直接的法律授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实行取水许可制度。这一条款为水行政许可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确保了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保护。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这一条款为水资源费的征收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
4.《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明确了取水的定义,即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行为,并规定了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5.《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促进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法定执法职责,全面落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6.《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及流域管理机构对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有行使水行政执法职责的机构履行法定执法职责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活动;水利部对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单位履行法定执法职责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活动。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发挥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经费。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国水土流失进行动态监测。
8.《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9.《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二)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三)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四)在库区内围垦的;(五)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六)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
五、执法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六、救济途径
1.当事人对本机关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
申辩权。2.在本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3.当事人对本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贡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向贡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4.因本机关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七、执法监督电话
贡嘎县水利局监督举报电话:0893-7393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