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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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19-00001
文号: 贡农发〔2018〕21号
发布机构: 贡嘎县农牧局(科技局、科学技术协会)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组配分类: 规划计划
发文日期: 2019-02-28 05:51

贡嘎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实施方案

时间: 2019-02-28

乡(镇):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及西藏自治区农牧厅、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藏农厅发【2018】25号)、《山南市关于加快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的通知》(山农发【2018】39号)的有关要求,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县人民政府牵头,县农牧、县环保、县住建组成的贡嘎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为有效推进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的防治,促进全县畜禽养殖合理布局,切实保护好生态环境,3月中旬将全面启动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各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从源头上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控制,实现畜禽养殖业的分区管理,促进我县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严格按照西藏自治区农牧厅、环境保护厅印发《西藏自治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规范(试行)》相关要求,本方案适用于全县农区范围内的规模化畜禽养殖禁养区域的划定;在国务院对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做出规定后再另行制定牧区禁养区划定技术规范原则。其划定依据为,国家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畜牧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01-2030年)》《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0]151号);自治区层面:《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办法》《西藏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西藏自治区生态功能区划》《西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并参照以下技术规范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相关技术规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B18596-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三、禁养区划定术语及定义

(一)畜禽及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大户

畜禽是指牛、羊、马、驴、猪、鸡、鸭、鹅等品种;

养殖场、养殖小区(以下简称养殖场)是指:300头≤生猪年出栏、100头≤奶牛存栏、100头≤肉牛年出栏、300只≤肉羊年出栏、5000只≤蛋鸡蛋鸭存栏、10000只≤肉禽肉鸭年出栏。养殖大户是指:50头≤生猪年出栏<300头,20头≤奶牛存栏<100头,20头≤肉牛年出栏<100头,50只≤肉羊年出栏<300只,500只≤蛋鸡蛋鸭存栏<5000只,1000只≤肉鸡肉鸭年出栏<10000只。

(二)禁养区

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由县级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在一定范围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大户或禁止建设有污染排放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大户的区域。

四、基本要求

以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基本原则,根据《西藏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西藏自治区生态功能区划》,综合考虑各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功能重要性,在与生态保护红线格局相协调前提下,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文物保护单位、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区域为重点,兼顾江河源头区、重要河流岸带、重要湖库周边等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区域,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切实加强环境监管,促进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

五、禁养区划定范围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包括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已经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按照现有陆域边界范围执行;未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中各类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确定。其中,饮用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小区)、养殖大户。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小区)、养殖大户(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二)生态保护红线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文物保护单位等区域的物理边界向外延伸500米的范围全部划定为禁养区。自治区及以下森林公园、重要湿地、湿地公园、文物保护单位等区域周边禁止养殖区划定时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或由相关部门提出具体要求。

(三)自然保护区

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自然保护区范围执行。各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小区)、养殖大户。

(四)风景名胜区

包括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以国务院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的范围边界外延伸500米范围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养殖场(小区)、养殖大户。其中,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小区)、养殖大户。自治区级以下森林公园、重要湿地、湿地公园、文物保护单位等区域禁养区划定时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五)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根据城镇现行总体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和环境保护要求等,因地制宜,兼顾城镇发展,科学设置边界范围,所划定的范围边界再向外延伸500米范围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养殖场(小区)、养殖大户。

(六)依法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小区)及养殖大户区域。

六、工作重点

(一)摸清底数

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规章等,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等,识别和初步确定禁养区划定范围。对禁养区畜禽养殖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准确找准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大户的名称、饲养种类、存栏出栏量、占地面积及畜禽舍建筑面积等情况。

(二)核定边界

在初步确定划定范围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实地勘察,明确拟划定禁养区范围边界拐点,形成禁养区划定初步方案,包括比例尺一般不低于1:50000的畜禽禁养区分布图,以及禁养区划定范围的文字描述等。县禁养区划定初步方案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正,必要的应当进行现场勘核,形成禁养区划定方案(送审稿)。

(三)报批公布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禁养区划定方案(送审稿)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技术审核后,根据审核答复情况,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四)划定归档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聘请有资质的公司,实地测绘制图,汇报成果。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划定后的禁养区图册、表格、文档及时归档,提供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核查。县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向市农牧、环保部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五)其他

(一)禁养区划定后原则上5年内不作调整,需要调整的根据本技术规程开展工作。

(二)已经开展禁养区划定工作的,但划定范围与本技术要求不符的应当根据本技术规范予以调整。

(三)禁养区划定完成后,按照属地管理要求,环保部门要按照政府统一部署,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据《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做好禁养区内确需关闭或搬迁的已有养殖场(小区)、养殖大户关闭或搬迁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时间紧、任务重、牵涉面广,各乡(镇)政府作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的责任主体,依据“属地管理、条块联动”的原则,乡(镇)政府一名领导牵头,必须安排2名以上工作人员,成立领导小组,抓紧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落实好禁养区划定各项措施;要督促重点乡(镇)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集中注意力,扎实推进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

(二)注重宣传引导。乡(镇)人民政府应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广泛动员,加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关闭搬迁工作的宣传教育,做好政策解读,争取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要以人为本,耐心细致地做好涉及关闭搬迁养殖业主的思想工作,合理补偿到位,切实保障关闭搬迁养殖户的利益;要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和关闭搬迁工作程序,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畅通各种信息渠道,协调处理好各类问题,稳步推进搬迁工作。

(三)坚持依法关停。县人民政府要严格遵循依法依规的工作要求,分类、分步、分阶段地开展相关工作。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指导有关养殖企业转产、停养,督促各乡(镇)按期完成禁养区划定及畜禽养殖场的关闭、搬迁工作,并切实加强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的日常监督管理制度,巩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取得的成果。

(四)加大考核力度。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畜禽禁养区划定工作方案要求,积极推进各项工作,每月12日和27日将工作进展报送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各乡(镇)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督查考核,对划定工作不力的乡(镇)要进行通报。

(五)严守工作期限。根据自治区农牧厅、环境保护厅联合向市政府发送的《关于切实做好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的函》(藏农厅函[2018]8号)要求,力争在2018年4月底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并于6月底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要完成禁养区内养殖场(小区、养殖大户的关闭或搬迁工作。

(六)移交完成事项。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完成后。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所有成果移交市环境保护部门,由环境保护部门履行畜禽养殖禁养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七)禁养区划定重要性。此项工作是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提出的全区环境保护工作中整改的范围,现中央已全面启动整改工作完成情况“回头看”检查工作。请各乡(镇)人民政府引起高度重视,根据本方案有关要求,及时开展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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