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人民政府
今天是: 2018年9月10日 星期一
当前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索引号: 000014349/2019-00001
文号: 贡政发〔2017〕1号
发布机构: 贡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法制办、信访局、外侨办)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组配分类: 法规文件
发文日期: 2019-01-10 09:59

贡嘎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时间: 2019-01-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和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县人民政府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国务院工作规则》《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山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贡嘎县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贡嘎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逐步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努力建设学习型政府、服务型政府、责任政府和法制政府。

第三条  县政府的主要职能:加强经济调控,严格市场监督,创新社会管理,优化公共服务,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全县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可持续发展和长治久安。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县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所属部门、所辖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主要负责人组成。在县委的领导下,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县政府组成人员要按照“有职、有责、有权、有交代”的要求,对职权范围内的事要敢于拍板、大胆决策,绝不能凡事请示报告、推脱责任,绝不能出现不愿抓、不愿管、不愿跑的问题,做到困难面前不畏惧、矛盾面前不回避、问题面前不遮掩。

第五条  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全面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分管工作或专项任务。县长外出期间,委托一名县委常委、副县长主持政府工作。

第六条  县长召集和主持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政府专题会议、政府党组会议和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会议。会议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决策、重大政策制定、重大项目投资、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第七条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县长处理政府日常事务,领导县政府办公室全面工作。副主任受委托协助县长、副县长协调处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  县政府所属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县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工作职责。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顾全大局,确保政令通畅、令行禁止,切实落实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县政府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及县委的命令、决定、指示;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定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和发布决定;

(三)领导县政府所属部门和所辖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

(四)改变或撤销所属部门和所辖乡(镇)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

(五)依法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六)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安排,领导和管理县政府所属部门行政工作;

(七)保护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八)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与县政府工作有关的提案、建议等;

(九)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全面履行政府系统党组“九个方面”的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六个方面”的主体责任、班子成员“四个方面”的主体责任。

(十)办理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及县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协助管理在贡嘎县行政区域内的委托代管单位和外地驻贡嘎县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第十条  县政府应按规定向市政府和县委请示报告的事项如下:

(一)执行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及县委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需结合本县实际做调整的;

(二)需报请批准实施的重要决定;

(三)中长期发展规划、计划,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战略,综合性总体改革方案,以及各项重大改革措施;

(四)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安排及执行情况、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和决算报告;

(五)对经批准的全县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安排及执行情况、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和决算报告;

(六)城市总体规划和重大基建项目的确定;

(七)重要外事活动;

(八)重大灾情、疫情、敌情或事故;

(九)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履行情况;

(十)其他需要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县政府所属部门、所辖乡(镇)人民政府必须请示报告县政府的事项如下:

(一)涉及全县大局或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二)上级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或需要结合本乡(镇)、本部门实际情况,对上级发布的政策、规定和县政府决定作出调整的事项;

(三)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工作且经过协商意见不一致,主管部门又无权决定的重大事项;

(四)在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灾情、疫情、敌情、事故等突发事件及其处理情况;

(五)所属部门和所辖乡(镇)人民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年终总结报告;

(六)其他必须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四章  科学决策

第十二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和各乡(镇)要完善重大决策程序规则,把调查研究、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实现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

第十三条  关系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财政预算、本级财政投入资金(100万元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要事务、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政策措施等重大决策事项,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讨论和决定,并呈报县委常委会、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四条  县政府所属部门、所辖乡(镇)人民政府提请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及乡(镇)的,应当积极沟通、充分协商,拿出统一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共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必须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要决策执行过程中,要及时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攸关方和人民群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十五条  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健全专家决策咨询制度。

第十六条  县政府所属部门、所辖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完善科学民主的决策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县政府办公室和县政府监察部门要通过重点督办、明察暗访、情况通报等多种方式加强监督检查,完善政府督查工作机制,确保政令畅通、决策落实。

第五章   执行落实

第十七条  县政府所属部门、所辖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强化执行力,并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第十八条  认真办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提案,努力提高办理质量。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正确行使行政权力,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

第十九条  信访处置严格执行“隐患不放过、矛盾不上交”的原则,提高化解矛盾和纠纷的能力,依照法律和政策及时办理来信来访事项。

第二十条  提请县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

第六章    公文办理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及所属部门、所辖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山南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由县政府或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须事先请示县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县政府批准。

县政府负责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廉洁性评估,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按程序报县人大和山南市人民政府备案。县政府所属部门、所辖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县政府备案,由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向县政府报告。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务院、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山南市人民政府决定和命令,或者规定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县政府应当依法责令制定机构纠正或由县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第二十二条  报县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除县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绝不允许直接向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应交由县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不得多头报送。紧急特殊情况确需向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的公文,签批之后应及时送县政府办公室登记。

第二十三条  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发,一事一请,不得多头主报,不得越级上报。请示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须事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署名盖章。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的,主办部门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方可报送。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准确列出各方缘由,提出办理建议,报县政府协调,作出决定。

第二十四条  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按分工报县政府相关领导批示。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的决定、命令,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事项和报送市政府的公文,由县长签署。

第二十六条   以县政府名义发文,“贡政发” 、“贡政请”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后,由县长签发。“贡政函”、“贡政复”一般由分管副县长签发,如涉及重大事项,由分管副县长签署意见后,报县长签发。

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贡政办发”一般由分管副县长或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涉及重大事项,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副县长签署意见后,报县长签发。

需由县长签发的文件,在县长外出期间,由县长指定一名县委常委、副县长签发。

签发公文时,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完整日期。对批办性公文,“圈阅”表示同意;对阅知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二十七条  县政府所属部门、所辖乡(镇)人民政府需要加盖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公章或县长私章的各类公文,由各单位填写内容,加盖本单位公章,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填写拟办意见,需要加盖政府公章或县长私章的由县长或授权副县长审签,需要加盖县政府办公室公章的由分管副县长或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签。

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所属部门、所辖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信息报送,以便让县政府及时了解各项工作开展及落实情况。县政府办公室每月1次对各乡(镇)、各单位信息报送情况进行打分并通报。

第二十九条   切实精简公文。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无明文要求的不得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属上级部门或部门联合下发的公文,由县相关部门自行下发或转发;属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属可通过电话、传真解决的事项,不再发文;属领导小组、指挥部等临时机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以各自名义制发。

第三十条  加强和改进文风,除政府工作报告、重要规划方案外,县政府文件原则上不超过3000字,县政府办公室文件原则上不超过2000字,所辖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所属部门上报的文件原则上不超过2000字。会议纪要直接载明议定事项。

第三十一条  严格按程序办理公文,实行限时办结制度。特急件当日办结,急件2个工作日内办结,平件5个工作日内办结;领导批示有明确要求的,按领导批示要求办结。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二条   县政府实行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政府专题会议、政府党组会议和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会议制度。

第三十三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

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由县长、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一)会议组织: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办公室具体承办。

(二)时间安排:原则上每半年召开1次,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

(三)参会人员:县政府全体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参会方能举行。具体包括:1.县政府全体会议组成人员;2.县监察局、审计局、政府法制办主要负责人固定列席;3.根据需要,可邀请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法院、县检察院和县委有关部委、人民团体及中直单位等部门负责人列席。

(四)会议议题:1.传达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重大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以及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2.通报国内外、区内外形式,协调各部门的工作;3.通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4.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规章;5.讨论通过需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报告;6.讨论通过需要县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五)会议审批。县政府全体会议议题由县政府办公室报办公室主任审核后呈会议主持人审定。会议批准后,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会议通知报办公室主任审定后下发执行。政府办公室负责全程录音并撰写会议纪要,印制会议材料,按规定清退会议文件,并负责通知参会人员和新闻媒体、会场布置、现场服务、会议纪律监督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由县长、副县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

(一)会议组织: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办公室具体承办。

(二)时间安排:县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

(三)参会人员:县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由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参会方能举行,人事任免、大额资金等重大事项原则上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参会方能举行。具体包括:1.县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2.县监察局、审计局、政府法制办主要负责人固定列席;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县发改委、财政局、统计局除人事任免议题外均要列席;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无党派人士、县政府专家顾问、法律顾问列席;3.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根据会议内容确定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会。

(四)会议议题:县政府常务会议为县政府主要决策形式,所提交议题为“三重一大”、关系发展和民生事项等全局性、宏观性、战略性、原则性的事项,需提交县委审定或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事项。1.研究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的重大部署;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重大决策;落实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和年度计划制定;年度财政预算的编制和调整;城市规划、土地管理、住房建设和管理;重大事故处理和重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2.研究重大项目建设。主要包括重大项目建设安排;重大国有资产产权变更和国有企业改组改制的重要事项;重大活动安排;3.研究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以县政府名义作出的人事任免;公务员考录计划和政府部门干部的表彰奖励、惩处等人事事项;4.研究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主要包括超出财政预算范围需追加100万元以上的资金;县本级投资建设的社会事业、基础设施、民生工程类大额度项目资金;5.研究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6.其他需要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事项。

(五)会议审批。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由县政府办公室报办公室主任审核后呈会议主持人审定。会议批准后,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会议通知报办公室主任审定后下发执行。县政府办公室根据确定的会议议题,通知相关部门认真准备会议文件,对报送的会议材料进行校核。政府办公室负责全程录音并撰写会议纪要,印制会议材料,按规定清退会议文件,并负责通知参会人员和新闻媒体、会场布置、现场服务、会议纪律监督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  县长办公会议

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由县长、副县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

(一)会议组织: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办公室具体承办。

(二)参会人员:县长办公会议由会议主持人根据议题确定参会人员。具体包括:1.县长办公会议组成人员;2.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县监察局、审计局、政府法制办主要负责人列席。3.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根据会议内容确定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会。

(三)时间安排:县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可根据会议议题组织召开。

(四)会议议题:1.通报县政府近期重点工作开展情况,部署下一阶段重点工作;2.听取副县长重要工作开展情况汇报;3.研究分管副县长难以决定或不宜决定的事项;4.研究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内容;5.研究以县政府名义作出的重要决策;6.研究上报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重大报告;7.研究提请县委、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事项;8.研究超出财政预算内范围需追加20万元以上的资金;9.研究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10.研究政府一般规范性文件;11.其他需要县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

(五)会议审批。县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县政府办公室报办公室主任审核后呈会议主持人审定。会议批准后,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会议通知报办公室主任审定后下发执行。县政府办公室根据确定的会议议题,通知相关部门认真准备会议文件,对报送的会议材料进行校核。政府办公室负责全程录音并撰写会议纪要,印制会议材料,按规定清退会议文件,并负责通知参会人员和新闻媒体、会场布置、现场服务、会议纪律监督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   县政府专题会议

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召集和主持。办公室副主任可受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委托主持会议。

(一)会议组织: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负责组织,办公室具体承办。

(二)时间安排:根据会议研究议题组织召开。

(三)参会人员:县政府专题会议主持人根据议题确定参会人员。县长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参加人员为议题涉及的分管副县长、政府办公室主任,议题涉及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副县长、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参加人员为议题涉及的有关部门负责人。

(四)会议议题: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专项工作,原则上只议事不定事,涉及“三重一大”事项要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1.研究拟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定的事项;2.研究需要县政府统筹协调的重要工作或重大活动;3.研究需要县政府统筹协调的事项;4.研究需要县政府组织实施的事项;5.研究落实上级领导或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指示;6.研究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会议审批。1.县长主持的专题会议,议题由县政府办公室报办公室主任审核后呈县长审定。会议批准后,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会议通知报办公室主任审定后下发执行。2.副县长、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议题由县政府办公室报请主持人审定。会议批准后,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会议通知报主持人审定后下发执行。3.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县政府办公室根据确定的会议议题,通知相关部门认真准备会议文件,对报送的会议材料进行校核。牵头单位负责全程录音、印制会议材料并撰写会议纪要,报请政府办审定后印发,按规定清退会议文件,并负责通知参会人员和新闻媒体、会场布置、现场服务、会议纪律监督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   县政府党组会议

县政府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由党组书记、副书记和党组成员组成。

(一)会议组织: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办公室具体承办。

(二)时间安排:县政府党组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

(三)参会人员:县政府党组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县政府党组(扩大)会议,参会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确定。不能参加会议的县政府党组成员,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履行请假手续。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列席。

(四)会议议题:1.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决策部署和会议、文件精神;2.研究决定县政府党组在思想、组织、作风和廉政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3.讨论决定以县政府党组名义印发的涉及全局性的重要文件,以县政府党组名义上报县委或上级党组织的重要请示或报告;4.研究部署市委、市政府和县委交办的其他重要事项;5.其他需要提交县政府党组决定的重要事项。

(五)会议审批。县政府党组会议议题由县政府办公室报办公室主任审核后呈会议主持人审定,政府办公室负责草拟会议通知报办公室主任审定后下发执行。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准备、印制、分送会议材料和会议记录工作,按规定清退会议文件,并负责通知参会人员和新闻媒体、会场布置、现场服务、会议纪律监督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   县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会议

县政府党组书记为县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组长,党组副书记为副组长。县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会议由中心组组长或委托副组长召集和主持,由党组书记、副书记和党组成员组成。

(一)会议组织:县政府办公室主任负责会议组织,办公室具体承办。

(二)时间安排:县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1次集中学习,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

(三)参会人员:县政府党组成员。可根据学习内容和工作需要,将会议范围扩大至县政府组成部门党组成员。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列席。

(四)学习内容:1.学习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理论和基本经验,学习党史和《中国共产党章程》,重点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2.围绕学习贯彻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重大决策、规划和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开展专题理论研讨;3.围绕党和国家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建设和党的建设方面重大战略部署和要求。也可邀请区内外专家进行专题讲座。

(五)会议审批。县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会议议题由县政府办公室报办公室主任审核后呈会议主持人审定,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草拟会议通知报办公室主任审定后下发执行。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准备、印制、分送会议材料和会议记录工作,按规定清退会议文件,并负责通知参会人员和新闻媒体、会场布置、现场服务、会议纪律监督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   会议要求

(一)议题要求。1.拟提交县政府会议的议题,提交部门应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主动协调会商和反复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形成;2.拟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重大政策性问题,须由分管副县长先行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形成较为成熟的意见;3.涉及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应由县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涉及经费的,应先征求县财政局的意见;涉及人员及编制的,应先征求县委组织部(编办)意见;涉及表彰奖励事项的,应先征求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财政局、人社局等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其他行政机关职权的,应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4.属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部门之间通过协调或协商能够解决的事项、意见分歧较大或会前未经充分协调的事项和其他不符合会议议事范围的事项不提交县政府会议研究。

(二)材料要求。批准列入县政府会议的议题,提交部门要严格按照公文办理规定印制,提前3天报县政府办公室;议题附件包括相关部门书面意见和其他对决策有参考价值的资料;提交部门汇报提纲主要包括起草过程、征求意见情况、需要县政府研究决定的主要事项等;汇报时要重点突出、言简意赅,汇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分钟,重大复杂议题不超过10分钟;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议题,县政府办公室应于会议召开前1天分送与会同志,提前熟悉材料内容。

(三)纪律要求。1.不能参会的县政府领导,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对提交讨论的议题有意见或建议的,可在会前以书面形式提出。不能参会的有关部门,应向县政府办公室书面请假,说明具体原因,并委托一名负责人参加会议;2.县政府会议召开期间,参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提前15分钟入场,并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关机或调至静音状态。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随意泄露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妥善保管文件材料,标有“会后回收”或密级的文件,会后应退还会议工作人员;4.对有着装要求的会议,参会人员需按着装要求着装。

(四)会后办理。1.县政府办公室及牵头单位负责起草、报批会议纪要。会议纪要要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3个工作日内通过逐级审核后签发。2.县政府办公室、县监察局负责对县政府会议议定事项进行督办,将落实情况及时逐级上报。3.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印发会议纪要,做好会议资料整理归档。4.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会议宣传报道稿由新闻单位撰写,报道内容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5.县政府会议通过的议题,需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行文的文件,需限时办结。通过不需修改的,牵头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送县政府办公室;原则通过需作部分修改的,牵头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送县政府办公室;原则通过需作重大修改的,牵头单位在7个工作日内送县政府办公室。

第四十条   县政府及所属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严格控制会议的数量和规模,压缩会议时间。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一律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会务工作由各部门自行承办。县政府领导同志原则上不出席部门的一般性工作会议。各类会议都要准备充分、合理举行,提高会议的质量和效率。召开会议产生的相关费用,要严格按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政务公开

第四十一条  县政府及所属部门、所辖乡(镇)人民政府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原则,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

第四十二条  县政府及所属部门、所辖乡(镇)人民政府对以下事项应主动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和参与的;反映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应主动公开的。

第四十三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及所属部门、所辖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以外,应及时公布。

第四十四条  信息公开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和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全面、具体获取信息的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九章   工作纪律

第四十五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各项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四十六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内部提出,不得将不同意见向外部公开,在县政府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县政府同意。

第四十七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离县外出或休假,应事先报告县长,由县政府办公室通报县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县政府所属部门、所辖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离县外出,应事先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报告同意后,以书面材料报县政府办公室留档存查。

第四十八条  县政府所属部门、所辖乡(镇)人民政府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核,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县政府审核。

第四十九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五十条  健全学习制度,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把学习与调查研究、解决问题有效结合起来,不断提高领导能力和工作水平。

第十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五十一条   县政府及所属部门、所辖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区党委“约法十章”“九项要求”和市委“十项规则”、市政府“五项规定”,坚持走群众路线,认真履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

第五十二条   县政府及所属部门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规范行政权力。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严格按照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五十三条   县政府及所属部门、所辖乡(镇)人民政府要坚持从严从简、勤俭节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财务日常费用报销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办公用房、车辆管理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控制国内学习和因公出国(境)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礼品和宴请。未经批准不得举行各类庆典、节会、表彰活动。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会议活动经费。

县政府所属部门、所辖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类别登记建立国有资产台账,严格国有资产购建、处置程序,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国有资产处置必须由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建立台账,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处置。各乡(镇),各部门购置国有资产属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第五十四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各党政组织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绝不允许搞特权。

第五十五条   县政府领导同志要经常深入基层调研,面对面接触群众,了解群众最关心的利益问题,解决群众最关心的实际问题。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减轻基层负担。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问询和质询,依法备案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七条  县政府及所属部门、所辖乡(镇)人民政府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八条  县政府及所属部门要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五十九条  县政府及所属部门、所辖乡(镇)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及时发布有关情况,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六十条   县政府及所属部门、所辖乡(镇)人民政府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发挥信访工作联系群众、民主监督、调节矛盾、反馈民意的作用。县政府领导同志及各乡(镇)、各部门负责人要切实落实“三级信访接待日”制度、“信访包案制度”,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亲自部署重要事项的落实,亲自督促重大问题的解决。

第六十一条   县政府及所属部门、所辖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力度,健全纠错整改制度,严肃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县政府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驻县中直单位可参照本规则。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2015年1月12日下发的《贡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贡嘎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及相关工作流程的通知》(贡政发〔2015〕1号)于2017年1月1日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