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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嘎县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暂行)

2019-01-15 16:34:00 来源:贡嘎县财政局

贡嘎县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提高我县政府采购精细化管理水平,加强财政支出监管,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山南市政府采购目录为准)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使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政府采购办是全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能。主要职责:

(一)依法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及管理制度;

(二)审核政府采购预算,备案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合同等相关政府采购资料;

(三)授权拟定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

(四)审批政府采购方式;

(五)依法监督检查采购人政府采购活动;

(六)负责政府采购公告管理;受理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投诉事宜;

(七)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检查督促供应商对采购合同履行情况,做好集中采购资金结算审核;

第四条  政府采购原则上全部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

(一)采购代理机构暂时从自治区政府采购办及市采购办

采购代理机构数据库选择5家规模较大,诚信较好的公司作为我县的采购代理公司。以后根据我县政府采购工作实际情况,酌情调整。

(二)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每次政府采购,选择代理机构实行轮流制或采购单位自己选择,如有采购代理机构放弃采购代理,由下一家公司继续实施。

(三)政府采购代理费用,含招投标公告费、中标公示费、专家评审费、开标场地费及其他与招投标有关的所有费用由中标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

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五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直接参与政府采购工作的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和项目评审专家等。

第六条  采购代理机构是我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社会团体集中采购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自治区政府采购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方式,具体负责实施我县政府采购活动;

(三)与县政府采购办协商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函;

(四)出售招标文件,对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受理供应商询问或质疑,并在规定期限作出答复;

(五)接受投标人标书,在公告或邀请函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开标;

(六)依据评标委员会评审结果发布中标公示;

(七)中标公示期限内负责及时答疑,公示期满后向中标人发送中标通知书;

(八)组织中标人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进行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解决中标人与采购单位的纠纷。县政府采购办授权和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我县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全部是由自治区、山南市政府采购办专家管理系统数据库中随机抽取的。根据每次采购的类别不同、金额大小不同,根据相关规定分别抽取3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具体要求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技术评审,最终根据技术分、商务分、售后服务分、经济分、报价分等打分情况确定前三名预中标人。项目评审专家需要对项目评审过程承担永久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政府采购形式与方式

第八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是指采购办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对年度根据实际采购需求且在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实施集中采购的行为。

分散采购是指部门根据实际采购需求且在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由采购人自行采购或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的行为。

第九条   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及自治区和山南市规定的其他政府采购方式。其适用范围及程序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十条  政府采购程序主要包括预算编制、方式审批、采

购公告、开标前答疑、组织开标、结果公示、开标后答疑、合同签订、项目实施、验收结算、资料备案归档等。

第十一条  采购预算编制。采购人应当依据采购内容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及采购货物的详细参数,报采购办批复,由采购办确定采购方式后,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第十二条  采购限额标准。

(一)部门自行采购:单次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下实行部门自行采购。

(二)询价采购:单次采购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采购(含货物或服务),由县政府采购办组织施行询价采购,单次采购金额在15万元(含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政府采购。

(三)公开招标采购:单次采购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采购(含货物或服务),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因时间紧急或其它特殊情况,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采购项目采取公开招标方式以外的采购方式和变更已批准的采购方式的,经采购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同意后,按照财政部74号令的相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通过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分解整体项目、增加采购批次以及“先采后报”等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四)其它采购方式:由于项目技术复杂性、特殊性或者时间特别急迫,只有少量几家甚至只有一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是延续性项目并且要必须与原有采购保持一致性,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等方式采购。

第十三条  采购方式审批。采购人按政府采购计划审报采购申请。其中:单次采购在5万元以内的项目不需要采购办审批;单次采购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县政府分管县长审签,报政府采购办审批采购方式后由采购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四条  采购合同签订。确定供应商后,采购人和供应商根据采购过程中确定的实际价格签订合同,并报采购办备案。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结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采购人应凭政府采购申请审批表、政府采购合同、采购验收单、中标通知书及相关票据等资料核销结算供应商采购资金。

第十六条  资料备案归档。政府采购项目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收集整理采购资料并形成采购报告报政府采购办备案。

采购报告应当包括:政府采购资金预算文件、政府采购申请审批表、政府采购登记表、开标现场资料、采购合同、中标通知书、票据等资料需保存至少15年。 采购办对每项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采购办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经常性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采购办对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内部制度建设和监督制约机制落实情况;

(二)政府采购工作效率、采购价格和资金节约率情况;

(三)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履行、验收和资金支付备案情况;

(四)有关政府采购集中采购规定和政策执行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供应商应当依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供应商质疑、投诉政府采购活动以及对质疑、投诉答复的处理,应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监督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  采购当事人、采购办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至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罚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至七十七条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重要秘密的采购,可以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采购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与国家、自治区、市相关法律法规或制度、办法有抵触的以国家、自治区、市文件精神执行。

附:贡嘎县2018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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