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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嘎县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2022-06-22 18:25:00 来源:贡嘎县政府办

为进一步规范贡嘎县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689号)、《西藏自治区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以下简称:“前期经费”)是指由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专项经费。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前期工作是指从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到项目开工前所进行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工作环节的材料编制、招标、评估、审查、报送及相关工作等,以及与基本建设投资有关的规划研究、政策法规研究等工作。

第三条前期经费的使用、安排和管理坚持“多方筹集专账核算、滚动使用、绩效考核”的原则,建立“谁分配、谁负责,谁安排项目、谁负责回收”的滚动循环机制。

第四条前期经费申报范围,主要包括:

(一)纳入国家、自治区和市相关规划的重大、重点项目;

(二)列入县重大、重点项目年度计划的新开工项目;

(三)加快推进前期工作的县储备项目;

(四)与基本建设有关的重点建设任务规划研究、政策法规研究等。

第五条前期经费申报条件:

(一)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

(二)项目前期工作责任单位已经确定;

(三)项目前期工作目标、内容和进度明确;

(四)项目前期经费使用计划明确;

(五)使用前期经费的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责任单位已经制定前期经费回收计划。

第六条前期经费向县发展改革委申请,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建设项目前期经费的统筹安排。

(一)向县发展改革委申报程序。项目责任单位向县发展改革委报送前期经费资金申请报告,同时抄送县财政部门。县发展改革委对全县前期经费申请报告汇总审核、综合平衡后,提出拟安排前期经费的项目及金额,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

(二)项目责任单位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咨询、设计、地勘等单位开展前期工作,并签订规范合同。

第七条前期经费由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回收,项目责任单位对安排的前期经费负责偿还。

第八条资金申报文本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责任单位基本情况;

(三)组织(委托)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承担单位的基本情况;

(四)项目前期工作的目标任务和进度安排;

(五)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计算依据和标准;

(六)申请安排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理由;

(七)前期工作经费估算及筹措情况;

(八)项目责任单位与项目前期工作承担单位签订的有效合同;

(九)针对具体项目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前期经费使用范围:

(一)直接费用。主要包括:勘察费、设计费、研究试验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编制费,环保、用地等专题编制费、前期工作的招标代理服务费等;

(二)间接费用。主要包括:咨询和评估审查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差旅交通费、业务费等管理费用。开支标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条 前期经费拨付原则:

(一)严格按照前期经费预算和前期经费合同等要求拨付资金;

(二)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其前期经费的拨付应根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前期经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当年未完成的前期工作,其前期经费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对批准建设的项目,其前期经费应列入批准的项目概算内,按照相关规定计入建设成本。对没有批准或因政策调整、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等客观原因未建设的项目,其前期经费由项目责任单位按照前期经费核销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前期经费下达后,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不得随意更改前期工作目标和项目建设单位,对确因主要内容和目标调整、变更或者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做出调整、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报批。

第十三条前期经费使用的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单独建账、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的规定,切实加强前期经费使用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安全高效,使用前期经费购买货物或服务的,应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四条各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前期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有下列形之一的,发改部门将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

(一)前期经费计划安排内容不符合使用规定;

(二)未按财政政策、财务制度规定管理和使用前期经费;

(三)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前期经费;

(四)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统筹落实好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原则上在建设项目第一笔投资到位后即还已安排前期工作经费,不得以项目资金缺口为由影响前期经费的滚动回收。两年内未落实投资的项目,其前期工作经费由项目责任单位按照前期经费核销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组织对安排前期经费的使用、管理和回收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绩效考核。对没有按时足额上缴前期经费的,将按未上缴额,扣减下一年度前期经费及该部门的其他项目预算,直至缴清。

第十七条前期经费核销经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组织评审核实,对符合核销规定的前期经费,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复后方可进行核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核销前期经费:

(一)项目建设单位明确提出不再实施项目建设的原因以及证明材料;

(二)从安排前期经费起,两年内未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或者已完成编制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

(三)经主管部门批准可研报告后,两年内暂不准备开工建设的项目;

(四)可研报告或初步设计已完成,但因特殊情况需进行重大变更,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重新安排前期工作的项目;

(五)与基本建设有关的项目建设需求分析论证、规划研究、政策法规研究等前期工作经费,特相关成果经县主管部门验收后予以核销;

(六)按照国务院印发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有关要求,由项目核准机关承担的项目咨询评估费用,待咨询评估成果提交后,按相关合同予以核销。

第十八条前期经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财政财务的管理规定,各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前期经费,严禁将“三公经费”的开支转移到项目前期经费中列支。

第十九条对违规使用前期经费,弄虚作假骗取前期经费,或者安排下达前期经费后随意变更、取消项目前期工作的,一经核实将采取停拨、全额扣回项目前期经费或核减下一年度前期经费,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同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暂行一年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县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贡嘎县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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