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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嘎县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2022-06-22 13:50:00 来源:贡嘎县政府办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政府投资管理机制,提高政府投资质量和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和《山南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山南地区关于投资项目审批权限下放的意见>的通知》(山行办发〔2016〕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精神,结合贡嘎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贡嘎县项目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全面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协调、领导及管理,负责组织项目联审联批,负责组织推进项目建设联席会议。

(一)县发改部门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职能。负责项目前期工作统筹、建立管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库、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按权限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批,负责投资规模调整审批,以及项目代建、招标投标管理、评估督导等综合管理工作。

(二)县财政部门是政府投资资金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年度预算编制、资金拨付审核、财务活动监督、资产划拨批复,以及建设项目的工程预算评审、工程变更造价审查、结算评审、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

(三)县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四)县司法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合同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五)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建、交运、生态环境、水利、林草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主要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信息化建设等类型的项目。

(一) 国家投资资金;

(二) 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三) 援藏资金;

四)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

第五条凡使用本办法第四条(一)(二)(三)项所列资金的建设项目,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实行审批制,其建设管理适用于本办法;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使用本办法第五条(四)项所列资金的建设项目,参照上述原则执行。

县投资公司使用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资金以外自筹资金建设的经营性项目,按项目性质采取核准制或备案制,按市场化管理模式自主决策、自主建设、自主经营、独立核算。

第六条县投资公司作为开发主体,承担与土地开发相应的片区内及片区外围配套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建设,项目建设费用从片区收益中解决,其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 政府投资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八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投资理念,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各专项规划,以及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定。

(二)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安排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三)投资决策和建设项目实施强化全寿命周期成本控制。

(四)审批报建、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等各环节,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五)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责任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重大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制。

(六)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章 前期管理

第九条强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前期研究和项目储备。完 善提前谋划、分级统筹、分类指导、归口管理的工作机制。县发改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统筹协调;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规划布局研究工作;县住建、交运、生态环境、水利、林草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相应行业建设项目策划和方案研究等前期工作,对暂未明确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可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报分管副县长同意,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先行开展方案研究等前期工作。

第十条 建立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储备库。各乡镇、县直单位建立本单位(行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储备库。县发改部门在各单位(行业)项目储备库的基础上,牵头建立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储备库,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决策和编制投资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是指项目从立项到开工建设前的系列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施工图设计、审查或批复,预算编制及审核,招标投标,施工许可证核发,建设资金的筹措和争取等工作。

第十二条 县发改部门编制年度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建议,明确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程序要求等内容,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下达给各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并通知各相关部门开展前期工作。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是办理项目前期手续、安排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和用地指标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前期推进工作,保证前期工作达到规定要求,并对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依法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审批、管理、服务和监督。

(一)县发改部门负责制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动态管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储备库和项目前期工作的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

(二)县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审 核和拨付。

(三)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项目建设用地保障和规划布局(含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等)的研究和编制。

(四)县住建、交运、生态环境、水利、林草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项目前期工作的行政审批和项目前期研究论证和计划统筹。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五条严格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管理。县发改部门负责统筹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编制;县财政部门负责提出政府投资可用财力;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提出项目可用规划建设用地总规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编制和审定按以下流程进行:

(一)项目申报。每年第四季度下发年度计划申报通知。各乡镇、县直单位依据本单位建设需要,结合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和可用财力等情况,向县发改部门申报下一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

(二)项目初审。申报的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由县发改部门组织进行初审。项目初审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议书、资金来源、用地保障、规模和内容、建设时序等方面。初审费用从年度财政预算项目前期经费中解决。

(三)计划审定。通过初审的项目由县发改部门根据年度可用财力规模、用地规模等,商县财政、自然资源等职能部门统筹提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建议方案,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和财政预算相衔接,列入当年计划的建设项目须落实资金来源,并积极争资,申报各项国家投资。

第十七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安排,应优先重点工程和保障社会民生项目,优先续建项目,优先中央和自治区、市投资项目的配套项目。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

(二)工程建设类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建设规模和内容、建设期限、项目总投资规模和年度投资规模、资金来源、新建项目开工和项目竣工时间等内容;

(三)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确定后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或新增。确有特殊情况的,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内建设项目需调整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单位的申请,提出调整意见报分管副县长同意后,由县发改部门汇总统筹提出调整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外且未进入储备目录需新增的建设项目,须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依规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审批管理

第十九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建设项目外,县发改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使用西藏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手续。严格执行项目代码制度,依法依规实现“一项一码未取得项目代码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相关审批部门一律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主要审批流程分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各审批阶段实行“一家牵头、并联申批、限时办结”由牵头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严格按照限定时间完成审批。

(一)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由县发改部门牵头,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审批、概算审批、核发等。

(二)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由县自然资源部门牵头,主要包括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

(三)施工许可阶段。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由县住建部门牵头,水利项目由县水利部门牵头,公路、交通项目由县交运部门牵头,主要包括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确认、施工许可证核发等。

(四)竣工验收阶段。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由县住建部门牵头,水利项目由县水利部门牵头,公路、交通项目由县交运部门牵头,主要包括自然资源、住建(含消防)、生态环境、水利等并联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

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依据政府投 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向县发改部门申报项目建议书批复,作为办理项目后续手续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按国家相关规定申请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等审批手续,并依规进行环保、水保、防洪、通航、消防、地震、人防、节能、气象等专项审查或评估。

第二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可依规选择相应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县发改部门审批。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除应当达到国家规定要求外,还应包括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节能评价、招标事项、安全生产等内容,并对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进行说明。县发改部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二)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方案评审,应进行科学论证和多方案综合比选。

(三)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之前,其设计方案须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县发改部门及相关单位初审后上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四)需报上级发改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县发改部门组织初审后提出意见上报。

第二十四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主要包括工程建设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等费用。

第二十五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同时核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依法选择勘察、设计单位,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方案设计等文件资料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报送相应县发改部门审批。未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项目,不得批复初步设计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在进行初步设计时,同步编制设计概算向县发改部门报批,县发改部门在初步设计阶段依规评审核定后出具概算批复。设计概算主要包括工程建设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等费用。

第二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组织进行施工图设计。按相关规定需进行施工图审查的,施工图设计应经符合资质要求的审图机构进行审查后,报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备案)。项目建设单位根据确认(备案)后的施工图编制项目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

特殊项目可按“一事一议”的原则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招标控制价及其成果文件须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备案)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简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

(一)总投资500万以下项目,原则上编制初步设计代可行性研究报告,一次审批。

(二)工艺简单、投资规模小、点多面广、技术成熟且不新增建设用地,已明确资金来源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县发改部门审批项目实施方案,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但项目实施方案必须达到初步设计的深度。

第三十条规范抢险救灾工程审批管理。

(一)明确抢险救灾工程范围。本办法所称抢险救灾工程是指本县行政区域内因突发事件,必须迅速采取紧急措施的工程。主要包括:因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地质灾害、环境保护及防洪、排水、防火等的抢险排险、修复加固工程;房屋建筑和市政、环卫、交通运输、供电等公共设施的抢险修复工程;因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需要采取应急措施的抢险救灾工程。

(二)抢险救灾工程的认定及其建设主体、建设范围、建设内容、资金来源由县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三)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在职权范围内对规划、设计、用地、施工许可等相关行政审批(许可)程序予以简化,加快办理。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抢险救灾工程,由项目建设单位将设计方案、投资规模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四)如不采取紧急措施将发生严重危害或者危害结果进一步扩大,需要立即开工的抢险救灾工程,可立即处险并将设计方案和投资规模同时报告县政府,由县发改部门组织对处险情况进行核实,事后按要求完善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并提供影像等佐证资料。其中属于临时使用土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筑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完成用地审批手续补办工作。

(五)项目建设单位可在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下采取直接委托或邀请招标等方式选取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签订框架合同后组织实施;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框架合同的,应当自工程实施之日起15天内补签合同,明确施工单位、工程量、工程费用、验收标准及质量保证责任等内容。

(六)抢险救灾费用支付。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建设费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对需支付预付款的,经县政府批准,由县财政部门开辟绿色通道,按照合同额支付30%的预付款。

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按程序将勘察、设计、监理、抢险措施及过渡费用、工程费报县财政部门评审并出具结算评申报告后支付余额。

工程除险后,按照县人民政府认定的责任划分,由责任方按比例承担相应费用。超出已认定抢险救灾范围“搭车”建设其他内容的,超出部分的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承担。

第五章 投资控制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规范概算审批,实行全过程造价控制,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

第三十二条 项目初步设计应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投资估算控制要求。

第三十三条 经批复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各部门应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算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批复的概算以内。

(一)项目主管部门和概算审批部门对项目概算管理负监督责任,按照批复的概算严格控制,在施工图设计、招标、项目施工、重要设备及原材料采购等重要环节开展概算控制检查,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

(二)项目建设单位对概算控制负直接责任,按照批复概算严格执行,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设计、监理、评估、勘察、施工等参建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概算控制责任。

第三十四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应按概算批复进行限额设计。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批复概算中对应的工程建设费用及基本预备费之和。

第三十五条严格控制工程变更。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设计文件。确需调整和变更的,必须遵循“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程序,按“必要、合理、安全、经济”的原则进行审查,并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三十六条 工程变更是指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设计图纸的变更、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重要材料与设备的改变、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工程量清单与费用的调整、因法律法规规章调整引起的变更、其他导致工程造价发生较大变动的变更。

第三十七条工程变更应以书面或补充合同的形式签订,具体内容应与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相一致,不得签订与主合同、招标文件精神相违背的补充合同。不得以工程变更名义,通过签订补充合同的形式肢解工程,规避招投标。

第三十八条工程项目施工中,项目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使用单位发现原设计漏项、不符合实际使用需求或国家强制性规范的,应及时向项目建设单位报告,遇暗沟、古墓、软基等地质实际情况与地质资料不符及不可预见且急需处理的情况,由项目建设单位及时向县发改部门提交工程变更申请,并按工程变更的审查程序实施。

抢修抢险应急工程及遇不可抗力等原因的,建设单位应在应急处理后及时履行报批手续,并保留相关影像资料。

第三十九条工程变更的程序:

(一)施工单位提出变更,应以书面形式报监理单位,说明变更项目的名称、理由、内容、规模、概算及对工期影响;

(二)建设单位组织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实地勘察,初步核实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

(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进行洽商,并由参与洽商各方代表在洽商记录上签字盖公章;

(四)需要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文件的,应说明变更理由,由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设计单位的“设计出图专用章”方为有效。涉及重大设计变更的,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五)工程变更洽商一致后,由施工单位以书面形式明确变更内容,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工期、质量、进度、造价等要素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报建设单位;

(六)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变更价款的金额,按规定的权限对工程变更进行确认。

第四十条工程变更的审查:工程合同价变更在中标价10%以内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水提出变更,由谁提供相关的变更申请,经过五方责任单位进行研究论证,达成一致后审批部门和审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单项工程累计变更金额超过中标合同价10%(含10%)的,原则上应重新进行立项。

第四十二条因工程变更引起的造价增减,其计价方法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价格的,按照合同中已有的价格变更工程价款;

(二)合同中只有类似变更工程价格的,可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工程价款;

(三)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工程变更价格的,组价时应参照投标时相关计价规范,材料参照政府指导价(无政府指导价时应参照同期市场价),相关费率按投标时同类工程投标费率执行。

第四十三条 变更工程的施工应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单位应根据招标投标相关规定另行选择施工单位。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在招标前认真做好工程施工图纸的会审,提供全面准确的工程量清单。确需变更的,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第四十五条未经审批,擅自变更或造成突破工程投资的,审计局在决算审计时不予确认,财政局依据决算审计报告在安排拨付相应工程建设资金时予以扣减,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十六条施工单位因擅自变更发生的费用和因此导致的其他损失由其自行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第四十七条监理、勘探、设计、图审、造价咨询等中介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认真履职,切实把好项目质量、进度和投资关。凡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除赔偿有关损失外,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四十八条规范概算调整。项目概算经批复后,应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得突破和调整。因特殊原因需调整概算的,必须分析原因、明确责任、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因材料价格变化较大、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突破概算控制限额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县发改部门提交概算调整申请,经政府投资联席会议核实,县政府批准,原概算审批部门下达概算调整批复。

(二) 项目实施前,因投资决策或重大设计变更导致超原批复概算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县人民政府提交概算调整申请。经政府投资联席会议形式对投资规模调整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原概算审批部门下达概算调整批复,调整初步设计,评审后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投资决策或重大设计(施工)变更导致超原批复概算的,在工程变更审批办理过程中一并报批。原概算审批部门根据工程变更批复下达概算调整批复。需要调整初步设计的,经评审同时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四)属于批复的基本预备费或价差预备费控制范围内的费用增加,不需调整概算,继续按原批复概算控制投资。

第四十九条结算评审。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善项目 结算资料送审,县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完成审核并出具结算审核 报告。

第五十条财务决算评审。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并完成工程结算评审后,按财务制度相关规定及时编制财务决算报告报县财政部门办理决算评审。财政部门出具的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报告作为政府确定投资回报、财政资金拨付和固定资产移交的依据。

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报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批复的概算。

第六章 建设管理

第五十一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明确项目法人,不具备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条件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确定项目建设单位。

第五十二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16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县发改部门会同相应行业监管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全过程进行监管。

(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前必须取得相关行政审批部门的立项(可研)批复、用地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林业审批,初步设计批复、环评、稳评、施工图审查备案、招标控制价评审报告和备案等批准文件。

(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达到法定招标规模的,须按程序依 法进行公开招标。

(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单项投资额未达到法定招标规模(工程类400万元以下、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200万元以下、服务类100万元以下)的,可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施工(服务)单位,也可通过建设单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方式确定并报县政府批准发包。其中包括:

1、因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其他特殊要求等原因,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涉及专利权保护或受自然地域环境条件限制的;

3、招标所需的时间和费用与项目价值相比不相称的;

4、采购规模小或采购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

5、国家、自治区、市其它特殊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6、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宜招标的;

7、使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8、建设工程的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技术、专有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9、施工所需的主要技术、材料、设备属专利性质、并且在专利保护期内;

10、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11、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12、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追加投资低于原投资总额的10%)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不招标的。

(四)技术要求低、农牧民群众能干会干、总投资400万以下的政府投资基建项目,原则上可不再采取招标方式,参照《贡嘎县小型工程项目摇号发包暂行办法》执行。

(五)招标人应严格按照核准的招标方式组织招标工作,严禁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严禁假借交易名义或假借项目形式规避招标,严禁擅自将公开招标改为邀请招标,严禁招标人自行或者授意招标代理机构操控招标项目。

第五十三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

(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事项,均须依法签订合同。

(二)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示范文本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实行。

(三)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超概(预)算签订建设合同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变更、补签合同。经批准变更、补签合同时,应当由原签署单位签署,或者由原签署单位书面授权签署。

第五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工程设计文件、监理合同和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

第五十五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的相关行政领导、项目法人代表和勘察设计、施工以及监理单位的相关责任人,按各自职责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五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科学确定建设工期并按期 完成建设任务,并依法实行竣工验收和交接制度。

(一)建设项目竣工后,由住建、交运、水利等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项目建设单位、自然资源、城管、公安交警等相关部门根据经审查确认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综合验收。

(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并达到维护管理移交 条件后,由各类建设项目维护管理移交牵头单位组织相关行业主 管部门及其维护管理单位进行建设项目移交。

(三)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办理接管手续的建设项目, 在竣工验收或正式投入使用2个月以后的基本运营维护费由维护管理部门承担。项目建设单位和维护管理部门原则上须在6个月内共同办结移交接管手续。

第五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自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依法办理公共资产登记,纳入公共资产监督管理。其中,项目建设单位与产权单位不一致的,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将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资料移交给产权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八条项目在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须向资产接收部门移交资产和账务。需要办理产权登记的项目,产 权单位应当事先办理产权登记。项目经县财政部门对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批复后,资产接收部门应在批复当月调整资产价值。

第五十九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统计、档案管理及信息报送制度。

第六十条由县政府投资联席会议组织全县各相关行业部门,每年对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等参建单位进行一次考评(农牧民施工队单独进行考评),从资料完善程度、施工进度、工程质量等方面进行综合打分,考评不合格的参建单位列入贡嘎县工程建设领域黑名单,五年内不得在贡嘎县承揽项目。

第六十一条揽项目勘察、设计、施工、重要设备和材料的供应以及监理、咨询、代建、招标代理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企业应具备相应资质。禁止借用资质、不具备资质等级、超越资质等级范围的企业承担项目。禁止列入国家、自治区、市和本县工程建设黑名单的企业在我县承揽项目。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六十二条县发改部门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资金申请报告批复等形式下达项目资金安排计划,作为项目资金安排和拨付的依据;县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并根据年度政府 投资计划、年度资金安排计划、概算批复、合同等,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

第六十三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县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投资额、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项目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将已拨付或已落实的资金优先保障农民工工资。

第六十四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直接拨付资金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凭县发改部门的项目年度资金安排计划文件、项目有关批复文件和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合同、中标通知书、税务部门开具的合法票据及建设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拨款申请,办理拨款手续,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同时提供结算定案通知书,并完善相关手续。

第六十五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必须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和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并严格按项目年度资金安排计划文件的要求实行专款专用。严格工程款支付额度和审批程序,严禁超进度拨付工程建设资金,严禁利用虚假工程和虚假签证套取资金,严禁将工程款直接支付给个人。

第六十六条安排计划及工程建设进度依规拨付资金,原则上执行合同审结前按比例支付工程款控制进度(项目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预付款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30%,工程结算报告出具前累计支付资金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70% );工程相关服务费按合同约定比例支付(合同审结前支付比例不超过相应合同价的80%)。确需超比例支付的,必须经县财政部门审查并出具意见,报分管副县长批准。剩余资金依据县财政部门结算审核结果和合同进行清算。未经批复的工程变更,不得支付变更后增加的费用。工程质量保证金按相关规定的比例预留。

第六十七条经批准的工程变更费用和因政策性原因调价引起的费用变更,项目实施过程中不予调价和支付,待项目竣工验收并办理工程结算后,按审核结果及合同办理支付。若政策性调价涉及到项目超概的情况,将其列入超概原因一并纳入投资规模调整批复范围管理,对于项目因政策性原因调价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变更费用,在结算报告中单独列示。

第六十八条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参照《贡嘎县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行业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负管理责任,依规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业内项目实施进行行业监管、统筹调度,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额问题应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十一条 县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和其他参建单位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地参与项目管理和建设,促进建设单位合法有效地使用建设资金,确保投资安全,提高投资绩效。

第七十二条县政府投资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对全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重大项目评估督导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相关评估评价意见和改进措施建议。

第九章责任追究

第七十三条目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有权机关处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出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设计概算;

)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其他违反本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十四条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一)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批复(许可)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的;

(三违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拨付资金的;

(五)审查或监督结论严重失实或弄虚作假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十五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以及行政过失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十六条承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相关业务的参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进行串通违规操作、围标串标、资质挂靠、弄虚作假的,出具的成果报告或审查结论严重失实的,或造成项目质量低劣的,根据情节轻重,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或列入黑名单予以公布;因主观过错造成超概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有关参建单位追偿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十七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市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章

第七十八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涉及职能部门或行业部门管理的相关事项,各相关部门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国家、自治区、市及行业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九条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按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八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贡嘎县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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