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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嘎县财政性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2022-06-22 13:05:00 来源:贡嘎县政府办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贡嘎县财政性资金管理,规范资金运作程序,保障资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充分发挥财政、审计监督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维护财经秩序和财经活动健康运行,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贡嘎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指财政纳入预算管理的所有资金。包括:财政年初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专户管理资金、政府采购资金、项目资金等政府的所有收入和支出。

第三条 财政性资金管理原则。

(一)科学公正、公开透明。资金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符合地方经济发展和公共财政要求,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透明度。

(二)量入为出、统筹安排。根据县级总财力情况,做到统筹安排,突出重点,集中使用,注重效益。

(三)明确职责、严格审批。严格按照权限和程序审批,不允许越权超范围审批。

(四)规范运作、严格监管。严格按规定用途、范围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加强资金监督检查,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稳步、健康发展。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财政性资金使用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五条财政性资金使用以资金指标文件为依据,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调整资金使用计划和范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六条 财政部门须及时下达和拨付财政性资金,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理由或借口滞拨。各预算单位和银行须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位,拨付到位时间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第七条 预算资金管理

(一)预算资金包括本级财政预算资金和上级直接核拨的各类资金。财政预算经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后,严格执行预算,不得随意调整,若需调整,应严格按照《预算法》相关规定,待人大审议后方可进行调整。

(二)预算资金拨付,需由各预算单位向县财政局提交书面支付申请单,并审核后方可拨付。

(三)政府统筹资金、存量资金、设备购置、应急和预备费等本级财政配套资金,需由主管部门根据年初预算安排,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将资金需求报告提交县政府,县财政局及时召开局务会提出资金支付来源,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后实施。

(四)各预算单位须严格执行年初预算,原则上不予追加预算。因特殊情况追加预算,须向县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县财政局局务会议研究后,提出意见报县委、县政府。

(五)凡是解决资金需求的一律报县政府按程序审批。具体议事规则为:3万元以内(含3万元)资金请示报告,先由申请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再由县财政局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资金来源提出建议,最后由县长签字审批拨付;3万元以上-300万元(含300万元)资金由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并拨付使用(如有特殊原因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及时提交县委常委会议审定,再拨付使用);300万元以上资金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报县委常委会审定。

(六)财政性资金审批权限及程序:①公用经费由单位经办人签署意见→财务人员审核→主要负责人签字拨款;②专项工作经费由单位经办人签署意见→财务人员审核→主要负责人签字→分管县级领导签字审批拨款;③项目资金由项目具体负责人签署意见→财务人员审核→主要负责人签字→分管县级领导签字审批(大额资金拨付呈县长或县长委托的项目法人审批)。

第八条 各预算部门应明确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加强资金支出进度,按照序时进度完成支出任务。

第九条 各预算单位自行向上级主管部门或通过其他渠道争取的单位资金(如:援助资金、工作经费、奖励资金等),原则上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下由各预算单位自行掌握使用,并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数额较大的资金严格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十条 财政性资金拨付时须填写《财务报销笺》或《贡嘎县项目资金拨款申请表》,根据资金性质由经办人签字、财务人员审核、单位负责人、分管县级领导、主管县长审批拨付。

第十一条涉及专户所产生的利息、非经营性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产租赁收入全额上缴国库。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局和相关单位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财政性资金。

(一)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财政性资金,有截留、挪用、转移行为的;

(二)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未按规定要求执行报账和拨款制度的;

(四)未按规定要求报送用款计划或信息严重失真的;

(五)其他违反财政性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财政性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用款申请和分配方案使用资金,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财政性资金支出范围和改变用途。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财政性资金使用、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应当按照《预算法》相关规定上报审批。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弥补单位公用经费支出、发放各种津贴、补贴、奖金和福利补助以及其他与专项资金使用用途、范围不相符合的支出。

第十五条财政性资金原则上一律不能对外借款。

第三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所有项目资金严格实行报账制管理。

第十七条项目业主单位根据项目投资计划,由施工单位向项目业主单位申请资金拨款报告,项目单位进行核实审批。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拨付时,施工单位须提供项目合同书、项目拨款报告和审批表、施工单位开户许可证、法人身份证、中标通知书、增值税发票、进度表、终验报告等。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拨付程序:一是工程开工进场后支付30%的工程备料款;二是项目主体验收后按施工进度表拨付40%的工程款;三是项目竣工验收后以结算资金(终验清单及报告)为准拨付27%的工程款,预留3%的质保金,待保修期过后按照合同约定拨付;四是项目勘察、设计、咨询等费用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完成全额支付;五是项目资金拨付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公对公”执行,严禁出现委托代收、公款私存等违规现象。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进行核算,根据投资计划批复文件等实行专款专用,项目主体验收合格后拨付40%的工程款,必须由项目实施地点村(居)主任和乡(镇)长签署审核意见,再由项目主管单位进行相关审批程序拨款。

第二十一条 除规定项目保修资金外,项目结转结余资金超两年或两年以上的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等相关文件上缴国库。

第二十二条 拨付援藏项目资金,须由项目业主单位→受援办→分管援藏项目县级领导审批签字后拨付,并严格按照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一条执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管理费严格按相关规定使用。

第四章 民生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严格按照先公示后填表再签字核拨的流程拨付资金。即:对民生资金的补贴对象、标准、金额进行公示(乡镇负责对村居进行公示)→乡镇负责填报民生资金“一卡通”基本信息并报送至县直各行业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分管县级领导签字→民生资金拨付至银行民生资金代发专户→银行统一发放至个人民生资金“一卡通”。

第二十五条 涉及民生资金行业主管部门及财政局须做好民生资金发放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除维持行政事业单位日常运转经费以外,政府明确具体项目指定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中央、自治区财政专项拨款和县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

第二十七条财政局根据年度财力情况和项目库,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专项资金初步审核安排意见,列入年度部门预算草案,报县委、政府审定,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专项资金安排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专项资金应尽可能全部细化到具体项目,实行项

目管理;主管部门应细化而未细化到具体项目的,财政局不安排专项资金;业务主管部门借专项资金项目安排的名义而实为弥补单位业务经费不足的,财政局不予安排。

(二)对于当年能够完成的项目,原则上应一次足额安

排专项资金,不留缺口;对于实施期限较长的单个项目,按

规定的实施期限分年度安排专项资金。

(三)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批准。预算执行中,如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和经决算认定项目资金结余的,原则上由财政部局统一收回。

(四)专项资金经绩效评价,效益不明显或较低的项目一律不予安排预算。

第二十八条 县委、政府安排下达的专项资金支出属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在项目资金的预算编制和下达时均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不得用于专项资金规定使用范围以外的开支。

第三十条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费用应按规定提取和使用,没有规定提取管理费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提取。

第三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程序严格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第四章执行。

第六章 政府采购

第三十二条 政府采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自治区、市、县采购工作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凡是使用国家和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采购项目,单次采购资金超过5万(含5万元)元以上的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程序主要包括:编制采购预算和需求(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采购项目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既要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又要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 采购流程审批→实施采购活动(包括采购招标和询价→签订采购合同→验收付款)。

第三十五条单次采购资金5万元以下的项目,各预算单位可进行单位内部组织询价采购,并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中细化相关规定和要求。

第三十六条 政府采购资金审批权限及程序由采购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单位分管副县级领导签字→行政审批局采购负责人签署意见→采购领导小组副组长签署意见→采购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第七章 银行账户和开户管理

第三十七条 财政资金账户的设立必须按照《新预算法》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开户,银行账户变更或销户必须经县财政局审批。

第三十八条 各预算单位只保留原有基本账户和零余额账户。若根据资金管理需开设专项资金账户,必须持上级文件为依据经县财政局审核通过后下达批复。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县财政局要对财政性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资金申请及拨付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条 县财政局要对所有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情况实行全程监督,督促相关单位加强对资金和项目管理。

第四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纪委监委、审计局要对所有财政性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对财政性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移交县纪委监委依法进行查处。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县财政局每季度末将财政性资金管理收支执行情况专题向县委、政府作报告,重大事项要做到及时报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日起施行。此前贡嘎县出台的制度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贡嘎县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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