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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嘎县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2020-01-07 16:33:54 来源:贡嘎县发改委


贡嘎县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西藏自治区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山南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山南地区关于投资项目审批权限下放的意见>的通知》(山行办发【20168号)文件精神和当前项目建设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基本建设项目(下称项目),是指本县行政区域内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援藏资金投入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市政、公路、水利、环保、管网、城建等基础设施;文化、教育、科研、医疗、体育用房、集体宿舍、培训用房、接待用房等民用建筑项目,以及上述工程装饰装修、附属设施建设项目。

第三条  凡涉及政府投资及援藏投资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类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贡嘎县成立基本建设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基建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协调、领导及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基建办)。县基建办设在县发改委,主要负责协调项目评审工作(收集各行业部门送审报告、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项目概算、项目实施方案、调整概算,委托中介公司对其评审),负责组织项目联审联批(于每周四组织相关审批部门集中办理项目前置手续审批),负责组织项目建设推进工作例会制度(即每年年初召开一次项目推进会),每月召开一次项目调度会(小范国内,次月初召开),每季度召开一次项目督查会(次季度初召开),半年召开一次项目通报会(六月底七月初开),年终召开一次项目考核会,负责组织项目稽查以及领导安排的其他事宜。

项目建设单位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所属项目的实施(从项目招投标到项目的竣工)和管理。

财政(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预算编制、资金拨付审核、政府采购管理、财务活动的监督、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的审计监督等工作,并对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批复。

第二章  项目的立项及审批

第五条 上级政府下达国家投资项目计划的基本建设项目以项目下达计划文件为依据,开展项目前置手续;并按规定向发改委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项目概算。报批项目可研、初设及概算时,须提供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初(预)意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地质勘察报告等以及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国家、自治区、市对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由县级审批权限(包含中央预算内投资、各类专项资金、各级政府投资)进行立项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发改委递交《项目立项审批表》或项目建议书,提出立项意见,其中:一是申请本级财政投资的项目由发改委征求财政部门意见后,提出立项意见。10万元以下项目立项意见由县人民政府法人审批;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项目立项意见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200万元以上项目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后,提交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二是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国家投资及各类上级专项资金投资项目(上级部门组织实施的除外)实行报告制,在招标前由县政府提出意见,在县委常委会上进行通报。

项目建设单位以发改委下达的项目立项批复或可研批复作为开展项目前置手续的依据,并按规定向县发改委报批项目初步设计及项目概算。

第七条 项目建设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其中:一是中央预算内投资及各类上级专项资金投资项目,项目投资在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由政府法人代表委托县行业部门第一责任人任项目法人代表;项目投资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不包括500万元)由政府法人代表委托分管领导担任项目法人代表;项目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原则上由县长任项目法人,需要委托分管领导担任项目法人代表的,由政府法人视项目情况确定。上级职能部门委托县行业主管部门任项目法人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第一责任人任项目法人。二是本级财政投资项目,项目投资在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由政府法人代表委托县行业主管部门第一责任人任项目法人代表;项目投资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由政府法人代表委托分管领导担任项目法人代表;项目投资在100万元以上原则上由县长任项目法人,需要委托分管领导担项目法人代表的,由政府法人视项目情观确定。

第三章  项目前期工作管理

第八条 项目前期工作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性质,结合项目基本建设规范和要求负责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或登记表,节能备案,地质勘察,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及项目概算编制等。

第九条 重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设计及概算编制等前期工作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按照批复文件确定的建设内容、规摸及投资额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和概算编制,勘察单位及设计单位需在自治区、市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登记的企业中产生。

编制任务完成后报县基建办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后报发改委组织评审和审批。

第十条 项目前期工作应达到国家、自治区相关行业规定的深度要求,不得批准未达到相关行业规定深度的项目。

第十 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对具备条件的所有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评审。项目评审需提供的资料包括所有前置手续两份,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八套,概算三套,地勘资料两份,送审报告一份。项目评审工作由发改委(基建办)组织具备相应评审资质的中介公司担任项目评审工作,项目评审费用列入项目概算。

第十二条 评审公司提交评审报告后,发改委按照审批权限,结合项目评审报告,向项目建设单位下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批复。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批复作为项目实施的最终依据。

第十三条 完成评审及批复后,设计单位方可依据批复要求出具施工图纸,项目建设单位依法依规要完成施工图审、防雷图审、消防备案审查等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规定的审查备案工作。

第四章  项目招标投标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投资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必须招标限额和类别标准的项目,项目法人必须采取招标方式(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及邀请招标)选择施工、重要材料和设备供应单位以及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招标代理等服务。

第十五条 项目招标方式一般采用公开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批准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一)因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其他特殊要求等原因,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涉及专利权保护或受自然地域环境条件限制的;

(三)招标所需的时间和费用与项目价值相比不相称的;

(四)采购规模小或采购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

(五)国家、自治区和地区其它特殊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六条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依照本条规定,下列项目按照国家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宜招标的;

(二)使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建设工程的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技术、专有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四)施工所需的主要技术、材料、设备属专利性质、并且在专利保护期内;

(五)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六)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七)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追加投资底于原投资总额的10%)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不招标的。

第十七条 项目招标组织形式一般采用委托招标。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依法成立;

(二)按照有关规定已履行项目立项、用地、规划等审批手续;

(三)工程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五)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施工图。

第十九条 采用邀请招标的项目,推荐施工单位必须在县住建局完成登记的企业中产生(特殊工艺项目除外),在市工程交易中心依法依规进行邀请招标。

第二十条 直接发包的项目参照《贡嘎县小型工程项目摇号发包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上级明确要求由农牧民施工队实施的项目,按照自治区、市有关最新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由县基建办组织全县各相关行业部门,成立专项工作组,每年对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等参建单位进行一次考评(农牧民施工队单独进行考评),从资料完善程度、施工进度、工程质量等方面进行综合打分,考评不合格的参建单位列入贡嘎县工程建设领域黑名单,五年内不得在贡嘎县承揽项目。

第二十三条 承揽项目勘察、设计、施工、重要设备和材料的供应以及监理、咨询、代建、招标代理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企业应具备相应资质。禁止借用资质、不具备资质等级、超越资质等级范围的企业承担项目。禁止列入国家、自治区、市和本县工程建设黑名单的企业在我县承揽项目。

第二十四条 中标施工单位在拿到中标通知书后一周内,按照中标价格的10%向县财政局缴纳工程建设项目履约保证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予以退还,未按照约定完成工程建设的,履约金不以退还。

第五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的相关责任人,按各自职责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二十六条 重点项目建设由县人民政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公司全程参与,实施全过程工程咨询。包括项目重要节点及隐蔽工程的验收,工程变更及项目竣工决算等重点环节必须由咨询公司出具意见。咨询费用从项目管理费中支出、具体条款参照《贡嘎县重大项目建设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重点项目及对开工有明确要求的项目开工管理应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计建设[1997] 352)执行,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县基建办审批;非市重点项目和其他政府一般性投资项目的开工由项目法人参照重点项目规定,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县基建办审批;项目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参建单位投入承诺的人员和设备,严格把关工程质量、建设进度、施工安全、民工工资兑现和项目资金的支付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须遵守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控制施工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在工程承包合同内必须以《安全生产责任书》作为合同的必备附件,以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第三十一条  项目施工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按工程合同总价的10%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并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十二条  项目建设严格落实项目带动农牧民增收措施应充分吸纳项目所在地农牧民群众参与项目建设,保证项目带动农牧民增收达到15%以上,项目施工单位对参与项目建设的农牧民群众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和技能培训,

第三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投资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规模组织实施,必须严格控制工程造价;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建设内容,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需调整的,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 项目建设必须在中标合同确定的工程期内完成建设任务(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并依法实行竣工验收和工程使用。按照谁实施、谁组织验收的原则,项目完工后,按照批复文件、设计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要求,由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对达不到验收标准的部分,要限期进行整改,初步验收合格后,及时组织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竣工验收。初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竣工验收,骏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十五条  工程竣工时,项目施工单位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审核通过后由项目建设单位与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编制工程决算、并报送有关部门备案或审核,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工程保修金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 及有关行业规定预留和支付。

第三十七条  项目建设档案及竣工资料一式三份,项目建设单位、基建办、施工单位各一份。项目竣工资料装订过程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资料规定严格把关,特别是隐蔽工程的验收录、单项工程验收纪要及前置手续等重要批复文件,项目建设单位确定专人负责项目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及移交工作。

第三十八条  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移交手续办理完成后,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项目保修期内,承建施工单位负责维修;项目保修期结束,由使用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

第六章 项目变更管理

第三十九条  工程变更是指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设计图纸的变更、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重要材料与设备的改变、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工程量清单与费用的调整、因法律法规规章调整引起的变更、其他导致工程造价发生较大变动的变更。

第四十条  工程变更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经济,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工程变更应以书面或补充合同的形式签订,具体内容应与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相一致,不得签订与主合同、招标文件精神相违背的补充合同。不得以工程变更名义,通过签订补充合同的形式肢解工程,规避招投标。

第四十一条  工程项目施工中,项目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使用单位发现原设计漏项、不符合实际使用需求或国家强制性规范的,应及时向项目建设单位报告,遇暗沟、古墓、软基等地质实际情况与地质资料不符及不可预见且急需处理的情况,由项目建设单位及时向县基建办提交工程变更申请,并按工程变更的审查程序实施。

抢修抢险应急工程及遇不可抗力等原因的,建设单位应在应急处理后及时履行报批手续,并保留相关影像资料。

第四十二条 工程变更的程序:

(一)施工单位提出变更,应以书面形式报监理单位,说明变更项目的名称、理由、概算及对工期影响;

(二)建设单位组织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实地勘察,初步核实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

(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进行洽商,并由参与洽商各方代表在洽商记录上签字盖公章;

(四)需要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文件的,应说明变更理由,由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设计单位的设计出图专用章方为有效。涉及重大设计变更的,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五)工程变更洽商一致后,由施工单位以书面形式明确变更内容,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工期、质量、进度、造价等要素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报建设单位;

(六)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变更价款的金额,按规定的权限对工程变更进行确认。

第四十三条 工程变更的审查:工程合同价变更在中标10%以内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由建设单位、施工、监理单位以书面形式(具体形式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确定)签字确认后附相关资料(具体资料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报县基建办、审计部门备案。

(二) 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由建设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报县基建办、审计部门备案。相关资料内必须附建设单位会议记录。

(三)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集体研究,报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审查,报县基建办批准,相关资料内必须附建设单位会议记录和主管部门审查记录,相关资料报审计部门备案;

(四)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集体研究同意,报县政府审查批准,相关资料内必须附建设单位会议记录和主管部门审查记录,相关资料报审计部门备案。

单项工程累计变更金额超过中标合同价10%(含10%)的,原则上应重新进行立项。

第四十四条 因工程变更引起的造价增减,其计价方法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价格的,按照合同中已有的价格变更工程价款;

(二)合同中只有类似变更工程价格的,可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工程价款;

(三)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工程变更价格的,组价时应参照投标时相关计价规范,材料参照政府指导价(无政府指导价时应参照同期市场价),相关费率按投标时同类工程投标费率执行。

第四十五条 变更工程的施工应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单位应根据招标投标相关规定另行选择施工单位。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在招标前认真做好工程施工图纸的会审,提供全面准确的工程量清单。确需变更的,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未经审批,擅自变更或造成突破工程投资的,审计局在决算审计时不予确认,财政局依据决算审计报告在安排拨付相应工程建设资金时予以扣减,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十八条 施工单位因擅自变更发生的费用和因此导致的其他损失由其自行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第四十九条 监理、勘探、设计、图审、造价咨询等中介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认真履职,切实把好项目质量、进度和投资关。凡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除赔偿有关损失外,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七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五十条  基本建设项目实行财政报账制管理,经相关行政部门下达批复文件中的项目投资额作为投资控制、资金筹集及拨付的依据。

第五十一条  工程款拨付由施工单位向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申请资金拨付报告及拨款申请表格(一式五份),经项目监理、项目业主现场代表、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县发改委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县财政局根据建筑安装税务登记发票,施工合同规定,严格按照项目建设形象进度拨付工程款。

工程开工进场后支付15%-30%预备款,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工程款支付累计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70%。需超比例支付的,必须事先报县政府审批,严禁超额支付,剩余资金依据财政局审核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清算。项目资金拨付严格按照公对公执行,严禁出现委托代收、公款私存等现象,严格做到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拨付项目资金时,施工单位必须提供项目合同、项目拨款报告、施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号、法人身份证、中标通知书、建筑安装发票等。

第五十二条  勘察、设计、监理以及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拨付,由相关单位按合同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拨款申请,经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县财政局根据合同规定拨付资金,按照项目勘察、设计、咨询合同和前期成果及具体服务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向勘察、设计、监理、咨询单位支付费用时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80%,预留20%作为风险保证金,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合同要规范,经县基建办统一审定后按职权范围签订。

第五十三条  工程漏项追加或变更时,原则上按以下方案规定确定变更部分的价格:由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出具变更资料,报县基建办核准后,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公司进行审定,以审定后的价格为准。

第八章 项目决算管理

第五十四条  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十五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审核前,项目建设单位一般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重大项目的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概(预)算主管人员一般不得调离。

项目建设单位确需撤销的,项目有关财务资料应当转入其他机构承接、保管。项目负责人、财务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确需调离的,应当继续承担或协助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相关工作。

第五十六条 实行代理记账、会计集中核算和项目代建制的,代理记账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第五十七条 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完成各项账务处理及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逐项盘点核实、填列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清单并妥善保管,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不得侵占、挪用。

第五十八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概算调整文件;招标文件及投标书,施工、代建、勘察、设计、监理及设备采购等合同,政府采购审批文件、采购合同;历年下达的项目年度财政资金投资计划、预算;工程结算资料;有关的会计及财务管理资料;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十九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结)算审核情况及相关资料(如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及概算、概算调整批复文件的复印件,项目历年投资计划及财政资金预算下达文件的复印件,审计、检查意见或文件的复印件,其他与项目决算相关资料)。

第六十条 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 会计账务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

(三)项目建设资金计划及到位情况,财政资金支出预算、投资计划及到位情况;

(四)项目建设资金使用、项目结余资金分配情况;

(五)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及分析,竣工实际完成投资与概算差异及原因分析;

(六)尾工工程情况;

(七)历次审计、检查、审核、稽察意见及整改落实情况;

(八)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

(九)项目管理经验、主要问题和建议;

(十)预备费动用情况;

(十一)项目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政府采购情况、合同履行情况;

(十二)征地拆迁补偿情况;

(十三)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一条 项目竣工决(结)算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项目竣工决()算审核的,需附完整的审核报告及审核表,审核报告内容应当详实,主要包括:审核说明、审核依据、审核结果、意见、建议。

第六十二条 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的办法,可以委托预算评审机构或者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第六十三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环节中审减的概算内投资,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者。

第六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工工程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抓紧实施尾工工程,及时办理尾工工程建设资金清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六十五条 项目建设内容以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且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的,可以简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内容、报表格式和批复手续;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不用单独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六十六条 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工程价款结算是否准确,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有无多算和重复计算工程量、高估冒算建筑材料价格现象;

(二)待摊费用支出及其分摊是否合理、正确;

(三)项目是否按照批准的概算(预)算内容实施,有无超标准、超规模、超概(预)算建设现象;

(四)项目资金是否全部到位,核算是否规范,资金使用是否合理,有无挤占、挪用现象;

(五)项目形成资产是否全面反映,计价是否准确,资产接受单位是否落实;

(六)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历次检查和审计所提的重大问题是否已经整改落实;

(七)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有无依据,是否合理;

(八)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所填列的数据是否完整,表间勾稽关系是否清晰、正确;

(九)尾工工程及预留费用是否控制在概算确定的范围内,预留的金额和比例是否合理;

(十)项目建设是否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建设管理制度要求等;

(十一)决算的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十二)决算资料报送是否完整、决算数据间是否存在错误;

(十三)相关主管部门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是否出具审核意见。

第六十七条 项目竣工后应当及时办理资金清算和资产交付手续,并依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意见办理产权登记和有关资产入账或调账。

第六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经批准使用项目资金购买的车辆、办公设备等自用固定资产,项目完工时按下列情况进行财务处理:

资产直接交付使用单位的,按设备投资支出转入交付使用。其中,计提折旧的自用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购置成本扣除累计折旧后的金额转入交付使用,项目建设期间计提的折旧费用作为待摊投资支出分摊到相关资产价值;不计提折旧的自用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购置成本转入交付使用。

资产在交付使用单位前公开变价处置的,项目建设期间计提的折旧费用和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即公开变价金额与扣除所提折旧后设备净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待摊投资,不计提自用固定资产折旧的项目,按公开变价金额与购置成本之间的差额作为待摊投资支出分摊到相关资产价值。

第九章  项目建设监督检查

第六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及县基建办负责对项目实施安全日常监管,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定期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项目建设进行视察和监督,县政府及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视察和监督提出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

第七十一条  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项目建设及相关单位行政履职情况进行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廉政监察。工程项目相关资料报县监察部门备案。

第七十二条  对项目质量等方面实行实名举报奖励制度,全社会监督项目建设。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七十三条  承担项目建设的参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与责任单位串通违规操作,造成项目质量低劣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无效的,将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列入县工程建设黑名单,5年内限制在贡嘎县领域内承揽项目;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尝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严禁党员干部在工程建设中收受红包、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等,一经发现,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贡嘎县以往出台的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项目立项审批表》

项目立项审批表

项目申请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联系人及电话:          

      期:             

申请立项理由(有必要的应附上项目建议书):

申请单位分管领导意见:

县财政局审核意见:

(盖章)

县基建办意见:

县发改委负责人意见:

(盖章)

审核完毕时间及人员签字:

备注:申请立项理由应说明本项目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估算投资额,另附项目建议书及单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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