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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嘎县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摇号发包管理

2020-01-07 16:21:33 来源:贡嘎县发改委

 

贡嘎县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摇号发包管理

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贡嘎县小型建设工程发包的监督管理,规范小型建设工程发包行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拟交由本县农牧民施工队(企业)实施的小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体现“公开、公平、公正”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西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牧民持续增收的意见(藏政办发[2018]8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工程项目是按照国家发改委16号令文件规定,经我县发改委委托的第三方评审机构评审确定的投资(建安费400万元以下),可以由本县农牧民施工队(企业)进行施工的合同价400万元以下的小型基本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摇号发包抽取中标人是指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等部门,对已下达相关项目批复、手续齐全的合同价在400万元以下的小型基本项目组织已通过相关建设施工资格审查的投标人,采取公开随机抽取方式选定中标人的行为。投标人仅限于贡嘎县住建局备案的农牧民施工队(企业)

本办法所称有关规定,是指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定。

第四条 小型摇号招投标活动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相关业主单位参与,在县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招投标摇号

第五条 摇号招投标项目应按有关程序,经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并取得批复后方可进行摇号招投标。

第六条 凡经项目评审中心评审后需进行招标活动的项目,招标发价按照项目评审中心出具的标底进行,招标发包价即施工合同签订价。项目具备招标条件后,将向全县发布招标公告,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内接受农牧民施工队(企业)报名,待公示期满后组织摇号中选活动。

第七条 公示期满后由项目业主单位邀请人大、基建领导小组成员以及所有有意向参与项目投标的农牧民施工队(企业),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摇号发包。

第八条 全县所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的农牧民施工队(企业)建立《贡嘎县小型摇号发包承接施工队信息库》(以下简称信息库),每次摇号由县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组织对纳入信息库中的施工队(企业)现场临时确定一个号码,以随机抽取的方式选取中标人。

第九条 在摇号过程中,摇出的第一个号码为拟定第三中标候选人,摇出的第二个号码为拟定第二中标候选人,摇出的第三个号码为拟定第一中标候选人,若第一中标候选人因施工单位自身或不可抗力等原因放弃中标,以摇出号码三、二、一的顺序类推确定中标企业,若三家中标候选人全部放弃则重新组织摇号。

第十条 中标人自愿放弃的三个月内不允许其参加摇号发包活动备案农牧民施工队(企业)已承接建设项目的,在承接项目竣工前不得参加摇号发包。以上两种情况应将其对应号码球从摇号机内取出。

第三章 监督和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按照发包项目、投标主体、摇号组织、中标履行等方面,根据职能职责分别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各业主单位进行责任划分和监督执行,对有下列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1.发包项目没有严格按照县项目评审中心出具的指导标底进行摇号发包的,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实施监督

2.投标主体没有严格对《贡嘎县小型摇号发包承接施工队信息库》中所有企业进行发布和抽取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施监督;

3.在摇号组织中,恶意干扰、操作、阻挠摇号发包等行为的,由县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实施监督;

4.在中标后的履行实施中,签订合同随意篡改中标价格的;除不可抗力原因外,超过规定时间拒签合同的,由各发包项目业主单位实施监督;

5.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第十一条规定的主体,按照相应职能职责实施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市委、市政府相关规定或办法下发后,则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贡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此次县委常委会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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