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登记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
实施机构: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
府民政部门;
受理机关: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受理条件:(一)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二)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三)男女双方为非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四)男女双方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五)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三)男女彩色免冠合照2寸3张
办理时限:即日办结
联系电话:0893-7392144
离婚登记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
实施机构: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受理机关: 内地居民离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受理条件: (一)双方自愿离婚;(二)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四)男女彩色免冠照各1寸2张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办理时限:即日办结
联系电话:0891-7392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