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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嘎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车辆管理办法

2019-01-23 10:33:00 来源:贡嘎县政府办公室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机关公务车辆规范化、制度化、合理化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推动节能减排,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和西藏自治区、山南市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车辆是指我县行政事业单位按本办法规定配备、使用的用于履行一般公务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  公务车辆配备使用和管理应遵循核定编制、总量控制、经济实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规范有序、健全制度的原则。

第四条  我县公务车辆的编制、配备、更新、报废和处置由县财政局具体负责实施管理。

第五条  我县机关车辆的购置、车辆财产的管理、车辆使用管理以及车辆的安全管理、车辆的维修、检测、保险等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承办,县纪检委、监察委、财政局参与管理并实施监督。

第六条  后勤服务中心车辆的更新,需提交县长办公会研究后报县委常委会研究,通过后方可进行购置。

第七条  严格实施公务用车“二维码”标识管理,规范公务用车行为,方便社会监督,强化舆论监督,确保公务用车始终在阳光下运行。

第八条  公务车辆实行定点投保、定点维修、定期保养。

第九条  我县公务车辆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禁分散管理使用,减少空驶,提高使用效率,避免浪费。

 

第二章  车辆使用

 

第十条  严格按中央、自治区、山南市相关规定使用车辆,党政机关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和不得借用、占用、换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车辆。

第十一条  因重大特殊活动,县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与后勤服务中心协调抽调车辆,由后勤服务中心统一调派。

第十二条  车辆使用由后勤服务中心根据公务用车申请先后,优先满足一线的原则统一合理调派车辆。

第十三条  为保证临时用车或应付突发事件,每天须设置专用值班车。专用值班车由后勤车辆调度办公室根据现有车辆轮流安排。

第十四条  县直各单位、各部门公务出行使用车辆,原则上应提前一天申请,并填写派车单,后勤服务中心根据用车情况统筹安排。

第十五条  同单位、同部门或不同单位、部门人员同往一地处理工作时,由各单位、部门负责人相互协调用车,后勤服务中心原则上不重复派车;各单位部门人员下基层处理公务时,应主动请示县有关领导,如县领导也要前往,单位人员应与县领导同乘一车,县后勤服务中心根据工作性质派车。

第十六条  用车人须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出车和返回。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用车人必须及时通知后勤服务中心并得到同意后方可延长用车期限。

第十七条  无后勤服务中心通知,驾驶员原则上不得出车。出车时间、地点与后勤服务中心通知明显不符时,驾驶员可拒绝出车或督促用车人向后勤服务中心说明情况。

第十八条  后勤服务中心每日挂牌公布次日车辆出行安排情况,各单位部门可根据出车情况,合理安排公务出行。

第十九条  用车人如遇除值班车外其余车辆已全部安排或派出时,用车人应自行重新调整出行安排,但确因事情紧急等特殊情况,后勤服务中心在征求县主管领导的用车意见后,可安排值班车出行。

第二十条  申请外出开会用车须凭会议主办单位的会议通知申请用车,会议已统一安排车辆的,原则上不予派车。

第二十一条  用车人外出开会不下基层,并在同一处住宿三天以上,原则上驾驶员在将用车人送达目的地后返回单位,会议结束时,再由后勤服务中心派车将用车人接回。

第二十二条  用车人须支持和尊重驾驶员的工作,自觉维护车内清洁卫生。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须积极配合后勤服务中心把好用车关,合理安排公务外出。

第二十四条  车辆派出后,如遇特殊情况后勤服务中心需重新调整已派出车辆时,用车人有责任积极配合,驾驶员必须服从。

第二十五条  用车人用车完毕,需在《派车单》上签字。每季度末驾驶员将《派车单》交后勤服务中心办公室审核。

 

第三章  驾驶员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对驾驶员实行奖惩机制。

第二十七条  县直各单位固定驾驶员由各单位自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后勤服务中心按规范要求建立车辆和驾驶员行车档案,档案内容包括行车里程、安全学习和所驾车辆的维修保养、换件、用油(燃油和机械油)、保险、事故处理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驾驶员须凭《派车单》出车,认真如实记录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等信息,每天与派车单位核实。

第三十条  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如下规定:

 1、按时出勤,服从调派,无特殊情况不得拒绝出车;

 2、认真参加政治、时事、业务、交通法规、安全常识的学习,爱岗敬业,以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履行职责;

 3、未出车时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自离岗,保证能随时出车完成任务;

 4、与用车人积极配合,热情服务,不得向用车人索要物品或提出不合理要求;

 5、爱护车辆,做好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和车辆机械状况的诊断、维修申报,确保车况良好和安全运行,随时保持车容整洁;

6、工作时间严禁饮酒,酒后严禁驾车;

7、在保证出车的前提下自觉合理调整好休息时间,避免疲劳驾驶,确保行车安全;

8、车辆在外停放时,有我县定点食宿处的必须到定点食宿处的停车场停放;无定点食宿处的可根据不同情况认真做好防盗事宜后方可离开,不得随意停放;

9、车辆停放时必须锁好门窗,有效使用安全报警装置,妥善保存有关证件,车辆停放时严禁将车辆启动钥匙放于车中;

10.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11.不得自行出车,公车私用,不得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和外借车辆,不得带故障出车,不得开赌气车和霸王车;

12公务外出加油、维修保养等情况,其他时间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的车库内不得擅自将车辆开往其他地方停放,指定车库在公务用车外出时,可停放该车驾驶员私用车辆,当公务用车回来时,只能停放公务用车;

13.行车里程单与派车里程单不符时,超出部分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第三十一条  驾驶员因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不服从出车调派,经服务中心核查并经批评教育后仍拒不出车的,后勤服务中心办公室可收回其所驾车辆,所缺职位由县组织人事及人社部门另行安排。

 

第四章  车辆的投保、维修保养

    

第三十二条  后勤服务中心所有车辆统一在定点保险公司投保,费用从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车辆维保费中支出。

第三十三条 车辆维修费按财政预算的标准进行,车辆维护保养、修理、换件等在后勤服务中心定点的厂家进行,后勤服务中心与定点厂家须签订包括维修价格、维修质量、维修责任等内容的合同。

    第三十四  车辆维护、修理、换件所发生的费用由财政预算,后勤服务中心办公室定期统一结账,每次结算由分管副县长、后勤服务中心主任、财务室负责人、车队队长四人参加,并报财政审核、县长审批。

    第三十五条  驾驶员对车辆要养成良好的驾驶习惯,勤检查、勤保养,立足现有条件,自己动手,克服等、靠、要思想,力争做到能自己修理的决不到修理厂修理,能小修的决不大修,当车辆需维护保养、修理、换件时,按下列程序办理:

1、车辆需要维修保养时→驾驶员邀请车队队长查看车辆情况→驾驶填写车辆维修单→车队队长签字→后勤主任签字确定修理厂→单位盖章→呈请分管县级领导签字→驾驶员到指定修理厂维修车辆→驾驶员检查维修保养情况将维修结算单一同带回审核结算

    2、驾驶员不得擅自到修理厂维修保养车辆、擅自更修理厂,增加维修项目、擅自上报保险,如有类似情况发生,单位不给予报销所有费用,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3、因车辆在外发生故障不能安全行驶时,驾驶员在通知办公室备案后可就近修理,但回到单位后须按规定程序补办有关手续。

    4、驾驶员提出维修书面申请后,后勤服务中心必须在二日内给予明确答复。

    5、因车队队长等人员外出不能进行车况诊断或签批有关意见时,可越级办理,但必须签明原因。

    第三十六条  未按程序办理车辆维修手续的,在财务结算时,一律不予报销,发生的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七条  车辆维护、修理、换件中,驾驶员必须到场监督,并严格验收,确保车辆维护、修理、换件的质量和安全性能。

 

第五章  安全行车管理

 

    第三十八条  每月驾驶员安全学习不少于两次,由车队队长负责主持。学习内容由车队队长和后勤服务中心副主任共同商定。

    第三十九条  驾驶员因违反交通法规被执法部门处罚的各种罚款,一律由驾驶员自己承担,单位不予报销。

    第四十条  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经济损失的,按下列情况分别给予处理:

    1、私自开车外出、酒后驾车、擅自将所驾车辆交给非驾驶员驾驶造成交通事故或车辆丢失的,由驾驶员承担其全部责任和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并调离驾驶岗位(聘用人员给予解聘、借调人员退回原单位)。

    2、因工务出车发生交通安全事故,且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由驾驶员承担全部经济损失的10%,负主要责任的由驾驶员承担全部经济损失的5%驾驶员个人承担的费用,最高不超过5000元。

    第四十一条  因工务出车,驾驶员不按规定停放车辆,造成车辆损坏或丢失,由驾驶员承担其全部责任,并按直接损失费的40%赔偿,但最高不超过10000元。

    第四十二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车辆被盗,驾驶员须在当天将基本情况书面如实报后勤服务中心办公室备案。经核实后,视其情节给予处理。

第四十三条  因用车人违反规定用车造成车辆被损坏或被盗,除驾驶员按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外,由用车人承担相应责任,并按损失费的40%赔偿,但最高不超过10000元。

第四十四条   因驾驶员不定期保养、检查造成车辆损坏的,追究驾驶员责任。由驾驶员承担全部经济损失的40%,驾驶员个人承担的费用最高不超过10000元。

第四十五条  车辆通过复杂路段、危险路段、涉水路段等路面时,驾驶员应仔细查明情况,能通过的小心通过,不能通过的能改道的改道,不能改道的返回。因驾驶员盲目驾驶、野蛮驾驶造成车辆损坏的追究驾驶员责任,由驾驶员承担全部经济损失的40%,驾驶员个人承担的费用最高不超过10000元。因用车人强行要求通过造成车辆损坏的,由用车人承担相应责任,并按损失费的40%赔偿,但最高不超过10000元。

    第四十六条  县机关车辆发生交通安全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后,由车队队长、后勤服务中心副主任承办有关善后事宜,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驾驶员本人须积极配合。

第四十七条  里程奖按安全行驶0.06元/公里执行。后勤服务中心核算后统一交由县财政拨付。

 

第六章  更新和报废

    

第四十八条  公务车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更新:

(一)轿车已使用12年(含12年)以上或已行驶25万公里以上;越野车已使用10年(含10年)以上或已行驶25万公里以上;面包车已使用8年(含8年)以上或已行驶25万公里以上。

(二)因各种原因造成公务车辆年维修成本高于同类车型市场价格或折余价值30%的。

第四十九条  公务车辆按照国家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办理报废:

(一)9座以下载客汽车累计行驶60万公里;9座(含9座)以上载客汽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

(二)9座以下载客汽车已使用15年;9座(含9座)以上载客汽车已使用10年。

(三)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四)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五)经过长期使用、车辆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值15%的。

(六)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七)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第五十条  申请办理公务车辆更新和报废,应提供下列资料,经县财政局批准后下达公务车辆更新、报废的批复和空编文件:

(一)拟更新车辆的基本信息。包括车辆品牌、型号、车牌号、车架号、发动机号、购买日期、账面价值、行驶里程、车况及性能等相关信息。

(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定的车辆检测中心出具的车辆近两年的检验报告及维修单据等。

(三)符合公务车辆更新和报废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的公务车辆,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定的车辆检测中心检测,车辆状况、性能等方面仍符合运行条件的,可适当延长使用年限。

对延长使用年限的公务车辆,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环境保护部门的相关规定,增加车辆定期检测次数。经检测,连续三次不符合运行条件的,可办理车辆报废手续。  

第五十二条  更新淘汰的公务车辆统一交由县财政局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后进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缴入国库。

第五十三条  申请报废的公务车辆,应按照县财政局下达的车辆报废批复,交废旧物资回收机构统一回收,并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车辆注销登记。公务车辆报废收入上缴国库。

 

第七章 燃油管理

 

    第五十四条  油料管理:

    1、后勤服务中心油料属政府日常行政开支,从各单位公用经费中支付,每季度油料结算时各用车单位不得以任何

理由拖欠油料费,若有拖欠情况发生,后勤服务中心将请示县委、县政府停止对该单位派车。

    2、全县因工作需要安排的统一用车以及突发应急事件用车所产生的燃料费,由县财政承担。

3、油料标准(汽油92#、柴油-20#)

(1)丰田200型(按每公里0.22公升核发油料);

    (2)丰田100型(按每公里0.23公升核发油料);

(3)丰田霸道(按每公里0.19公升核发油料);

(4)丰田汉兰达(按每公里0.18公升核发油料);

(5)三菱帕杰罗(按每公里0.18公升核发油料);

(6)尼桑帕拉丁(按每公里0.18公升核发油料);

(7)北汽路霸(按每公里0.19公升核发油料);

    (8)小轿车(按每公里0.16公升核发油料);

    (9)考斯特(按每公里0.25公升核发油料);

(10)厦门金旅六缸(按每公里0.30公升核发油料);

(11)其他车辆按相同或相近排量折算油料。

    4、结算油料时驾驶员需提供该车正规油票进行结算。

    5、后勤服务中心定期通报油料支出情况,做到一季度一结算,一季度一公示。

 

第八章 费用结算

 

    第五十五条  驾驶员出车,下乡补助标准为不分节假日,小型客车0.25元/公里,中型客车0.30元/公里,费用由用车单位按季度结算。

第五十六条  车辆洗车费实行包干制,洗车费160元/月/车,费用从车辆维保费中支出,超支不补。

第五十七条  车辆停车费实行实报实销。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客车、中型客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14《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界定。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贡嘎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贡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3月24日印发的《贡嘎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车辆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贡嘎县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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