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水库管护,提高公民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西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总体方案》等法律法规。对我县甲竹林镇甲日普水库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进行了划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水库概况
甲日普水库总库容为343万m³,根据《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20),本工程属Ⅳ等、小(一)型工程,主要建筑物为4级建筑物,临时性建筑物级别是5级,水库设计洪水标准为30-50年一遇,校核洪水标准为300-1000年一遇。甲日普水库在除险加固计算成果按照设计洪水标准为30年一遇,校核洪水标准为1000年一遇。根据本次复核成果,水库设计洪水标准为30年一遇,校核洪水标准为1000年一遇。水库隶属贡嘎县水利局管理,水库枢纽工程由大坝、溢洪道、放水设施组成。
二、水库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
(一)管理范围:
大坝坝脚线向上、下游和左右岸坝端向外50m,溢洪道轮廓线外侧,消力池下游100m河道历史最高洪水位,输水隧洞投影向外10m,生活生产区向外10m,库区管理范围为甲日普校核洪水位(1985国家高程基准)为3784.15米以下。
(二)保护范围:
大坝、溢洪道管理范围向外200m,消力池下游100m河道管理范围向外10m,输水隧洞、管理运行区管理范围向外20m,库区保护范围为校核洪水位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线。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水利工程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爆破、打井、开采砂石、取土、围垦种植、建池养殖等危及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
(二)构建建筑物、倾倒垃圾、废渣、有毒有害污水和废弃物堆放、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清洗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三)毁坏堤坝、涵闸、水电站、渠道等水利工程建筑物及水文观测、通讯、照明、交通等附属设施;
(四)在坝顶、堤顶、水闸交通桥行驶履带式机械、硬轮车和超重车辆,在工程设计未考虑交通运输功能的坝顶、堤顶行驶机动车辆;
(五)在报讯、通讯线路上搭接广播电视线等;
(六)非管理人员操作闸门和其他蓄水、引水、输水、配水设施,挖渠破闸、拦渠堵水、强行取水;
(七)超过限制水位蓄水,或擅自防水、影响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或安全蓄水。
(八)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确需从事取水、钻探、采矿等作业的,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管理单位批准,并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
(九)举报电话:0893-7393030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