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川恒达力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魏坤金确认劳动关系争议一案〔2025〕3号中贡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采取邮政特派方式向四川恒达力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送达相关仲裁文书,但四川恒达力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正常签收邮件,贡嘎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采取的其他方式均无法正常送达,现根据《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电子送达和网上公告送达工作细则>的通知》(藏人〔2025〕48号)要求,采用电子送达和网上公告送达相关仲裁文书,网上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规定,依法向四川恒达力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送达贡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出庭通知书》非结案类的仲裁文书。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进行缺席审理和裁决。
附件:
贡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文书和《出庭通知书》
贡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0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