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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5-09-05 11:28:41 来源:贡嘎县财政局

一、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贡嘎县住建局人居环境提质设备采购项目(二次)

项目编号:GZFCG2025-28610

投诉人: 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状元城3号楼

联系方式:15022648221

被投诉人:西藏贡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西藏贡嘎县

联系方式:17784512013

相关供应商:西藏中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雅达幸福家园

联系人:张先生

联系方式0893-7925998

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因对被投诉人西藏中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贡嘎县住建局人居环境提质设备采购项目(二次)”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2025年8月27日向我局提起投诉。经核查,投诉事项未超出质疑范围,符合受理条件,贡嘎县财政局依法受理,并于2025829日向被投诉人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其暂停发放中标通知书和签订采购合同,被投诉人西藏贡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藏中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说明材料佐证资料,投诉现已审查终结。

二、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本项目技术参数指向性、倾向性、限制性强,框定特定车型范围,对应特定制造商产品,破坏公平竞争,削弱项目竞争性与公正性,构成对潜在供应商的不合理差别和歧视待遇。

经核查,在2025年7月11日第一次接到贵公司对贡嘎县住建局人居环境提质设备采购项目投诉书后,我机关责令采购人结合3名车辆专家和工程机械类专家的论证报告和建议,对部分参数进行修改优化,从该项目(二次)的招标文件来看,招标文件已结合专家建议对参数进行了调整,除中联牌(中标牌)外,市场上仍有3家及以上企业的产品符合参数要求,未发现项目技术参数指向性、倾向性、限制性强等问题,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2:当前评分标准未依法量化和细化,判断标准缺失,扩大了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权,极易导致主观横向比较,难以保证评标公正一致,亦不利于投标人间公平竞争。

经核查,在2025年7月11日第一次接到贵公司对贡嘎县住建局人居环境提质设备采购项目投诉书后,我机关责令采购人结合3名评审专家建议对该评分标准进行量化细化或补充说明,从该项目(二次)的招标文件来看,招标文件已结合评审专家建议对评分标准进行细化量化和补充说明,未对后续专家的评审造成实质性影响,未发现导致评标专家判断标准缺失,扩大了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权等问题,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3:仅要求投标人自身的业绩作为评审标准不合理,具有局限性,应考虑所投产品制造商的业绩,以更全面评估投标者的能力;将中标通知书作为业绩证明材料不合理,设置“项目名称”为类似项目情况表格式内容不合理,限制了非招标项目业绩的认可,变相设置了业绩类型;业绩评分标准要求过高,需要提供5份业绩才能获得满分,与《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规定冲突;类似业绩定义模糊,没有具体的指标来衡量,属于变相将采购货物的业绩作为评审要求,增加了评审的不确定性。

经核查,招标文件中业绩内容的设置主要为了投标人能够提供更优质的服务,提供中标通知书的设定是为确保业绩的真实性,此评审标准合理,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故予以驳回,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4:现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技术参数负偏离扣分设置过高,轻微的技术差异即触发高分值扣分,增加了投标难度,致优良产品因微小偏离而失去竞争机会,影响采购公平性。

经核查,采购需求根据甲方需求制定,若投标人参数具有负偏离就可能不能满足甲方的实际要求,极有可能导致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导致甲方后续工作无法开展等情况。经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暂未发现该分值的设定违反政府采购招投标有关法律规定,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5:招标文件未明确本项目合同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不合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影响采购活动正常进行,应予以明确。

经核查,合同履行期限将在与甲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进行商定,最新的招标文件已明确合同履行地点为贡嘎县,不存在履行地点不合理的情况,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和依据

经本机关和相关监督部门调查取证并查阅了相关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等有关规定,以上调查事实,有招标文件、质疑函、质疑回复函、投诉书、对被投诉人取证资料等证据为佐证。处理决定如下:

综上,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的投诉事项1、2、3、4、5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法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山南市贡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山南市贡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贡嘎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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