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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嘎县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的决定书

2025-09-05 11:21:44 来源:贡嘎县财政局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项目名称:贡嘎县住建局人居环境提质设备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GZFCG2025-27636

投诉人: 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状元城3号楼

联系方式:15022648221

被投诉人:西藏贡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西藏贡嘎县

联系方式:17784512013

相关供应商:西藏中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雅达幸福家园

联系人:张先生

联系方式0893-7925998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因对被投诉人西藏中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贡嘎县住建局人居环境提质设备采购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20250711向我局提起投诉。经核查,投诉事项未超出质疑范围,符合受理条件,贡嘎县财政局依法受理,并于2025721722日先后向被投诉人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被投诉人西藏贡嘎县城乡和住房建设局、西藏中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说明材料佐证资料,投诉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0 项,具体如下:

投诉事项1本项目所设定的技术参数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倾向性和限制性特征,实质上以特定的要求框定了特定车型的范围,从而使得技术参数的指向直接对应于特定制造商的产品,这种做法导致了项目在公平性方面的严重缺失,极大地削弱了项目的竞争性和应有的公正性,构成了对潜在供应商的不合理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有违公平竞争的原则;关于18吨吸污车罐体容积的参数的采购需求存在表述不清晰的问题,缺乏明确界定,投标人在理解和把握采购要求时面临困难,难以精准、准确地响应招标文件。

被投诉人的答复本项目技术参数的设定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条等相关规定,旨在切实保障采购货物的质量标准、功能特性与采购人的实际使用需求相契合,满足本项目的供应商在三家以上,完全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要求。在参数编制过程中,已充分征询行业专家意见,并结合专家建议进行优化完善,确保技术要求科学合理,进一步考虑到不同生产厂家在生产理念、工艺技术上存在差异,为充分体现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包容性,在确保设备稳定运行的基础上,所有技术参数均预留了合理的数据区间,未设置任何限制性条款,供应商可根据自身产品优势,提供满足或优于技术要求的产品参与投标。对于类似的质疑投诉,质疑人最近12个月内至少有三次以上被财政部门驳回。

投诉事项2当前评分标准未依法进行量化和细化,缺乏明确的判断标准,这种模糊性扩大了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导致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容易进行不客观的横向比较。这种主观性判断不仅难以保证评标的公正性和一致性,还不利于各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

被投诉人的答复1、本项目的供货方案、投标产品运输方案及质量保证措施、应急保障措施、培训方案,均做了具体的评审内容和评审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描述,且明确了相应的评分标准,分值进行了量化。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评审要求。且相关方案的具体内容已细化和量化并设置对应的分值,每项评审因素的自由裁量权的扣分值量化为0.5分,且分差最多不超过0.5分,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对于评标委员会的扣分点,评分标准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如缺陷细化为:指存在不适用项目实际情况的情形、凭空编造、内容前后不一致、前后逻辑错误、涉及的规范及标准错误、地点区域错误、不符合采购需求、不利于项目实施等。对于类似的质疑投诉,质疑人最近12个月内至少有三次以上被财政部门驳回。

投诉事项3本项目将所有技术参数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合理,且将实质性条款又作为评审因素,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参数中超过10(),则本项评分整体得0分规定不合理,与前文已明确的每项负偏离扣分条件存在交叉重复,对投标人采用双重标准,且增加了评审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未能体现出评分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被投诉人的答复本项目采用的是扣分方式,这是对评审标准的细化和量化一种方式,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招标设置“技术参数有一条负偏离扣0.5分,超过10项(含),则本项评分整体得0分。”,参考财政部官网答复招标文件规定一般技术参数负偏离达到一定数量以上,该分项评分得0分的做法不违反政府采购法的规定

投诉事项4仅要求投标人自身的业绩作为评审标准不合理,具有局限性,应考虑所投产品制造商的业绩,以更全面评估投标者的能力;将中标通知书作为业绩证明材料不合理,限制了非招标项目业绩的认可,变相设置了业绩类型;业绩评分标准要求过高,需要提供5份业绩才能获得满分,与《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规定冲突;类似项目业绩定义模糊,没有具体的指标来衡量,属于变相将采购货物的业绩作为评审要求,增加了评审的不确定性。

被投诉人的答复业绩履约能力的法律主体必须是投标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供应商作为直接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履行供货义务的主体,其自身业绩是判断履约能力的核心依据。采购合同具有相对性,供应商需独立承担供货、售后等全部责任,若以制造商业绩作为评审标准,易导致责任边界模糊。例如,当货物出现质量问题时,采购人难以明确向供应商追责还是向制造商索赔,而要求供应商提供自身业绩,可确保其在投标时充分证明自身具备独立履约的经验与能力,符合法律对责任主体的明确要求。以供应商业绩为依据,供应商需对自身业绩真实性直接负责,且采购人可通过合同、验收报告等文件核实,降低监管成本与采购风险,保障政府采购活动的规范性。

投诉事项5将检验报告作为采购需求不合理,它变相地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进行检测,从而无形中增加了投标人的义务和经济成本,这种做法实际上是以一种不合理的条件,对潜在供应商实施了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被投诉人的答复目前国家对政府采购政策的扶持力度越来越大,一些不具备政府采购资格的不法分子,企图利用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政策,再以低端低值车辆低价竞标,然后对于不满足的技术条款则虚假应标,以此谋取非法利益。

车辆检测报告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必须具备的: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50号)第八条:申请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及类别、特点、技术功能等情况说明;

(二)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包括表征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基本特征的参数,与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安全、环保、节能、防盗性能相关的参数和图片等;

(三)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检验资料,包括检验项目统计表、样车情况说明、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等(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零部件检验报告可以由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替代);

(四)合法使用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商标的说明材料(仅在首次申请包含该商标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时提供)、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依法进行环保信息公开情况等其他资料。

对于检测报告,财政部官网答复明确可以将检测报告作为评审因素。投诉单位提出提供检测报告是变相要求提供样品进行检测,对于车辆而言,上市销售就必须提供样车进行检测,并取得国家工信部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投诉事项6“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获得国家工信部绿色工厂荣誉、具有两化融合体系评定认证”作为评分标准不合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采购项目的合同履行及货物质量并无直接关联,将这些与项目无直接相关性的因素作为评分标准,实际上是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的供应商,违背了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被投诉人的答复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关于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规定设置,完全符合“2030年前碳达峰,2060年前碳中和的国家政策,故此项设置有助于推动政府采购的节能减排,促进各投标供应商加强能源管理体系建设,生产更加节能的环卫设备,推动国家政策的贯彻落实。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是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等文件精神,并根据国家认监委、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发布的《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2018年第5号公告)有关规定进行认证,旨在提升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全面提升质量管理水平。

投诉事项7付款方式中缺乏明确的支付时间点、支付比例及支付条件,这会对供应商的投标决策和资金安排产生不利影响。由于支付时间的不确定,供应商在投标时难以准确评估项目的资金流和风险,进而给后续的合同履行带来诸多不确定性,应明确付款时间点、比例及条件,以保障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合同双方的权益。

被投诉人的答复付款进度是依据上级财政部门拨付进度安排。

投诉事项8异常低价的处理中变相设置最低价限价不合理,且要求提供的书面说明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等相关法律规定。

被投诉人的答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保障公平竞争、维护良好营商环境以及确保采购质量与效益,始终是我们坚守的重要原则。不法供应商以异常低价抢标后,极有可能出现不诚信履约的情况,这不仅会损害采购人的实际利益。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投诉事项9未提供25吨压缩式垃圾车的上料方式,采购需求不明确,导致投标人无法正确响应此项要求。

被投诉人的答复本次采购25吨压缩式垃圾车的上料方式并未作出要求,只要是符合科学合理的上料方式都是可行的。

投诉事项10培训方案评分标准中要求提供“培训师资力量”不合理,变相以人员证书作为评分,属于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无关的内容。  

被投诉人的答复本项设置并未要求人员证书,质疑方纯属主观臆断。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事实依据。

三、处理决定和依据

经本机关和相关监督部门调查取证并查阅了相关资料,组织车辆专家、工程机械专家及评审专家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的等有关规定,以上调查事实,有招标文件、质疑函、质疑回复函、投诉书、对被投诉人取证资料等证据为佐证。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1经核查,结合邀请的3名车辆专家和工程机械类专家的论证报告,我机关认为招标文件中体现的具体参数要求市面上满足三家并未有任何指向性和倾向性,但个别参数不够明晰,需对招标文件有关参数进行修改或明确,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投诉事项2经核查,招标文件确实未对“表述不完整”和“不满足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说明,有可能影响评分判定,需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或完善,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事项3经核查,招标文件第54页“第五章 ★采购需求”将所有技术要求作为实质性条款,又在招标文件第30页将其列入技术参数设为评审因素不合理,需进行修改;但招标文件中设置“技术参数有一条负偏离扣0.5分,超过10项(含),则本项评分整体得0分。”,参考财政部官网答复招标文件规定一般技术参数负偏离达到一定数量以上,该分项评分得0的做法不违反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予以驳回,投诉不成立。综上,该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投诉事项4经核查,招标文件中业绩内容的设置主要为了投标人能够提供更优质的服务,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关键页的设定是为确保业绩的真实性,此评审项合理,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故予以驳回,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5经核查,将检验报告作为采购需求存在不合理因素,结合车辆、评审等专家建议,对罐体有效容积需进行进一步明确,同时取消第三方检验报告,具体以工信部公告为准,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事项6经核查,将相关认证作为评分标准不合理,需修改调整,更换评分标准,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事项7经核查,拨款方式是为招标文件内支付模板,具体签订合同支付方式与甲方协商,首付款不超过30%,为合理选项设置,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8经核查,招标文件中表述不够规范,建议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中第六十条规定进行规范表述,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事项9经核查,上料方式满足甲方需求即可,因本项目25吨压缩式垃圾车采购数量超过1台,且使用场景不一致,可以在签订合同时协商上料方式,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10经核查,培训师资力量中并未要求培训人员相关资质证书,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的投诉事项47910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法驳回投诉;投诉事项13部分成立,投诉事项2568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责令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招标。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山南市贡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山南市贡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贡嘎县财政局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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