贡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关于告知四川恒达力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相关仲裁文书的
公告
鉴于四川恒达力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魏坤金确认劳动关系争议一案〔2025〕3号中贡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采取邮政特派方式向四川恒达力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送达相关仲裁文书,但四川恒达力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正常签收邮件,贡嘎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采取的其他方式均无法正常送达,现根据《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电子送达和网上公告送达工作细则>的通知》(藏人社〔2025〕48号)文件要求,采用电子送达和网上公告送达相关仲裁文书,该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法向四川恒达力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庭人员和出庭等非结案类的仲裁文书(证据类文书全文见送达邮件内,未进行公开)。提交答辩书和举证的期限为庭审辩论终结前,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附件:1.贡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文书
2.贡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文书
贡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