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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嘎县司法局关于公布行政执法主体及行政执法监督举报电话的公告

2025-08-22 16:31:56 来源:贡嘎县司法局


贡嘎县司法局关于公布行政执法主体及

行政执法监督举报电话的公告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进行政执法主体、职能法定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暂行规定》和《山南市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规定,结合我县机构改革及职能调整实际,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贡嘎县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共26个)予以公布。

一、贡嘎县执法主体(共26个)

1.贡嘎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事务局)

2.贡嘎县国家保密局

3.贡嘎县档案局

4.贡嘎县公安局

5贡嘎县司法局

6.贡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7.贡嘎县自然资源局

8.山南市生态环境局贡嘎县分局

9.贡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0.贡嘎县交通运输局

11.贡嘎县水利局

12.贡嘎县农业农村局

13.贡嘎县文化和旅游局

14.贡嘎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15.贡嘎县应急管理局

16.贡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7.贡嘎县统计局

18.贡嘎县林业和草原局

19.贡嘎县医疗保障局

20.贡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1.贡嘎县财政局  

22.贡嘎县审计局

23.贡嘎县藏语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编译局)

24.贡嘎县气象局

25.国家税务总局贡嘎县税务局

26.贡嘎县消防救援大队

二、有关注意事项

(一)上述公布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部门“三定”,严格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组织不得对外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与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将受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予以公开,并报县司法局备案。

(三)凡因机构调整、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致使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有关依据发生变化的,涉及部门应当在该情形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公布和相关文件生效之日起,报县司法局重新审核或备案

三、监督投诉举报

(一)监督举报电话:0893—7393158

(二)监督举报范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单位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奖励、行政裁决等行政执法行为,执法不规范、不公正、不公开。

(三)监督举报须知

举报人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反映问题要客观真实,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使用真实姓名及联系地址、电话,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煽动、串联、胁迫、诱使他人举报。如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将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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