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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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贡嘎机场净空保护管理规定

2023-08-11 10:02:38 来源:贡嘎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拉萨贡嘎机场(以下简称拉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和管理工作,确保飞行安全和运行正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民用机场保护条例》《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拉萨贡嘎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净空保护区域内净空和电磁环境管理。

第三条在拉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实施建设或进行可能影响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的任何活动,应当满足本规定要求。

第四条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以及空飘物防治相关工作。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的区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以及空飘物防治相关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制止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并消除障碍物、设施设备及空飘物。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职责范围内开展机场净空、电磁环境保护及空飘物防治相关工作。

第二章术语解释

第五条运输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分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和净空关注区域。机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为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以内的区域,分为净空障碍物限制面(以下简称限制面)和限制面以外、机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以内区域,其范围和限高要求具体见“机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建(构)筑物高程控制”。净空关注区域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之外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其范围和限高要求具体标注在拉萨机场飞行程序保护参考高度图中。

第六条障碍物是指位于航空器地面活动的区域上,或突出于为保护飞行中的航空器而规定的限制面之上,或位于上述规定限制面之外但评定为对空中航行有危险的,固定的(无论是临时的还是永久的)和移动的物体,或是上述物体的一部分。

第七条本规定所称“低慢小”升空物体,主要是指飞行高度低、飞行速度慢、雷达反射面积小的航空器及烟花、气球、孔明灯等升空物体。其中“低慢小”航空器主要包括轻型和超轻型飞机(含轻型和超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载人气球(热气球)、飞艇、滑翔伞、动力滑翔伞、无人机、航空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12类。

第八条本规定所称空飘物是指在机场及周边区域飘浮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气球(不包括系留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探空气球等),以及易被风吹起的边长或直径0.3米以上的各类材质的块、条、幡、网、袋、膜等物体。

第九条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由设置在拉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拉萨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两部分组成。

第三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为切实加强拉萨机场的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成立拉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领导小组,负责对拉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统一管理。组长由山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市长、民航西藏自治区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场集团)主要负责人、民航西藏自治区空中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空管中心)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单位由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旅游发展局、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市林草局、市气象局、市经信局、市综合执法、交通局、体育局、无线电管理局等与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涉及的相关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机场集团、空管中心等组成。

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机场集团和空管中心,其中机场集团负责机场日常净空保护管理工作,空管中心负责机场日常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及成员职责分

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负责拉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统一安排和部署;定期或不定期召集各成员单位召开联席会议,指导、协调拉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解决相关问题。

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处理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日常事务;对发现的超高和违规障碍物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及时解决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超出权限的及时报请领导小组研究解决;依法对拉萨机场的净空安全环境实施监督管理;开展日常的净空保护、宣传、巡查工作,检查是否有新增的超高建筑物,原有障碍物所设标识是否清晰有效;对净空保护及净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各类咨询进行回复等。

自然资源部门主要职责:负责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办理规划时按规定做好机场净空保护规章;负责对机场净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进行管控,对业主单位提交的审核申请按照《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抄送拉萨机场;负责对疑是违章超高建构筑物进行确认。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进行管控;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项目建设期间施工塔吊管理控制,处置建设项目施工塔吊或其他施工机械超高事件。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处理无人驾驶航空器、小型空飘物违法违规飞行,放飞孔明灯、鸟类和激光照射飞机等危害飞行安全行为,配合对违法违规活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查处;组织协调无人驾驶航空器地面防范管控工作;各属地派出所负责辖区内无人驾驶航空器购买人的登记备案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相关单位整改落实机场及周边安全隐患;参与机场净空保护应急救援和综合协调工作。

林草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相关责任单位处置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突破限高、吸引鸟类等影响飞行安全的树木。

气象部门:负责审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系留气球,对有施放资质的单位进行审查、登记、管理;配合查处违法违规施放气球活动。

经信部门:负责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做好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电力和通讯铁塔规划布局;协调影响飞行安全的超高电力和通讯铁塔拆降或清除工作。

市无线电管理局:负责电磁环境保护、负责无线电发射设备、无线电使用频率的管控和机场净空电磁环境保护区内无线电台的审批、负责民航专业频率无线电设备的干扰查找工作。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审批,依法处置区域内超高违法建(构)筑物、户外广告设施影响航空安全事件;配合开展净空保护区域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体育旅游部门:负责热气球、滑翔机、动力伞等低空飞行体育活动的审批监管;管理信鸽社团组织以及相关的空中体育活动。

生态环境和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督促和指导属地乡镇做好机场净空保护区焚烧秸秆、垃圾、落叶等产生烟雾物质的监督管理。

属地人民政府:按照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条例,履行净空管理主体责任,牵头负责协调和处置行政区域范围内违反净空保护和电磁环境规定的行为;负责落实上级政府和职能部门分配的净空管理相关工作;配合机场集团和空管中心做好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净空保护和电磁环境保护意识。

第四章净空保护区的划设与公布

第十二条拉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为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核心区域为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以内的区域,向东至贡嘎县甲竹林镇、贡嘎县吉雄镇、贡嘎县杰德秀镇;向西至贡嘎县甲竹林镇、贡嘎县岗堆镇、森布日生态搬迁安置点、贡嘎县江塘镇、曲水县达嘎镇、曲水县曲水镇;向北至贡嘎县昌果乡、曲水县才纳乡;向南至贡嘎县甲竹林镇、贡嘎县岗堆镇、贡嘎县江塘镇。

第十三条设置在拉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包括:

1.拉萨机场跑道中线的中点分别到跑道两端延长线上导航台(站)所占用的矩形范围。长度为东侧由跑道中线的中点延伸到贡嘎东远指点标台(距跑道东端5000米)的距离,西侧由跑道中线的中点延伸到贡嘎西远台(距跑道西端4250米)的距离,再各增加500米,宽度1000米。

2.拉萨机场规划用地范围。即拉萨机场已经征用的土地范围。

3.设置在拉萨机场规划用地范围内的无线电台(站)的电磁环境保护区域超出了本条第1、2项规定范围的贡嘎塔台等台站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的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按《VHF/UHF航空无线电通信台站电磁环境要求》划定。

第十四条拉萨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范围为:

1.以拉萨机场跑道两端入口为圆心13公里为半径的弧和与两条弧线相切的跑道的平行线围成的区域。

2.设置在拉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外的通信导航监视台站等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其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参照《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航空无限电导航台和空中交通管制雷达站设置场地规范》《对空情报雷达站电磁环境防护要求》《VHF/UHF航空无线电通信台站电磁环境要求》《地球站电磁环境保护要求》《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等其他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机场集团应及时将最新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图、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图报送相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公安、环境保护、应急、农业、气象、体育、综合执法等与机场净空保护相关的部门),并抄报民航西藏自治区安全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西藏监管局)。

第十六条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由机场所在地人民政府就机场总体规划净空管控内容协商一致后,由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所涉及净空管控内容按程序纳入本级和上一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各相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净空审核等净空保护要求,共同做好机场净空保护工作。

第十七条机场集团和空管中心应当积极协调和配合当地人民政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制定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的具体管理规定,并由市人民政府发布公告。

第五章净空管理一般要求

第十八条禁止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视线的灯光、激光、标志、物体;

(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六)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乌类动物以及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物体;

(七)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八)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九)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十)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形或者活动。

第十九条地方人民政府和机场集团应当定期开展机场净空保护和空飘物防治宣传教育,在重点区域要设置警示牌或张贴宣传标语、设置举报电话。

第二十条机场集团应当定期检查机场净空状况,发现影响机场净空保护的情况,应当立即制止,并书面报告属地市、县政府、西藏监管局。

第二十一条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区域内的新增物体或者

原有物体的扩展,应当提前向机场集团征求意见建议,应当符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遮蔽原则应用指南》等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区域外的新增物体或者原有物体的扩展,不得对航空器运行造成限制或者影响。

第二十三条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障碍物,应当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规定,其产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者应当设置障碍灯和标志,并确保正常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依法安装障碍灯和标志,不得影响障碍灯和标志的正常使用。

第六章机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建(构)筑物高程控制

第二十四条净空障碍物限制面

(一)机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建(构)筑物禁止超过障碍物限制面高度。

(二)内水平面。高度45米(以跑道两端入口点平均标高起算);半径4000米(以跑道两端中点为圆心);限高3614m(85年国家高程)。

(三)锥形面。坡度5%(以内水平面边向外向上倾斜);高度100米。

(四)进近面。起端宽度280米(距跑道入口处60米起算);侧边散开斜率15%;第一段:长度3000米,坡度2%;第二段:长度3600米,坡度2.5%;第三段:长度8400米,坡度为0;总长度:15000米。

(五)过渡面。坡度14.3%(从距跑道中心线140米处向外向上倾斜)。

(六)起飞爬升面。内边长度180米;距跑道端距离60米;散开率(每边)12.5%;最终宽度1800米;长度15000米;坡度按2%控制。

第二十五条净空障碍物限制面以外、机场净空巡查区域以内区域,限高3719m(85年国家高程),且建(构)筑物建设高度不超过原地面高度30米。

第七章净空审核要求

第二十六条按照民用机场有关规章、标准要求需要净空审核的建设项目,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前,应当征求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净空审核意见。

第二十七条需要净空审核的建设项目,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征求民航地区管理局的书面意见时,应当只需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供如下材料:

(一)征求净空审核意见的函(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

(二)建设项目情况说明表(建设单位提供);

(三)建设项目测绘报告(建设单位提供);

(四)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图(建设单位提供);

(五)依据相应保护要求,对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可能存在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供电磁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建设单位提供,原件一份。首次不提供,审核部门在净空审核过程中,认为对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可能存在影响的,建设单位再单独提供)。报告应当依据相关法规标准,全面客观科学分析建设项目对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影响;

(六)应用遮蔽原则的建设项目,需提供遮蔽物详细资料及遮蔽方案(建设单位提供)。

第二十八条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仅以下情形需要进行净空审核:

(一)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跑道两端中点标高中最低标高的;

(二)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范围外的建设项目,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机场净空参考高度的;

(三)除以上情形外,可能产生光污染、对空光源、对空流场及大量烟雾等情形或者依据相应保护要求,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范围内,拟建建(构)筑物可能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

第二十九条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民航地区管理局出具的净空审核意见,审批建设项目建设高度。

第三十条对于障碍物限制面内未纳入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的通讯铁塔、广告牌等设施,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向机场集团书面征求意见。

第三十一条临时的施工机械应当符合机场净空障碍物的限制要求,因建设需要拟设置时,有关部门应当提前向机场集团书面征求意见。

第八章升空物体管理

第三十二条拉萨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以内的区域作为机场空飘物仿制的重点区域,主要包括机场及邻近航道区域周边广场、街道、公园、景区、公墓、施工工地、废品收集点、露天垃圾站等地点。

第三十三条在重点区域内依法禁止或限制销售和升放气球等行为,禁止或限制使用祭祀布(幡)进行祭祀等活动;在可能形成空飘物的公园、景区、施工工地、废品收集点、露天垃圾站等地点,地方人民政府和机场集团应当采取针对性管控措施进行防治。

第三十四条所有飞行(升放)必须预先提出申请,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实施。开展“低慢小”升空物飞行活动,应当预先向驻场空军部队和空管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五条拉萨机场和地方有关单位和部门要根据各自在净空保护工作中的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研究空飘物特点及防治措施,一体高效推进机场空飘物防治工作。

第九章障碍物、升空物处置程序

第三十六条拉萨机场依法按照工作职责,要求责任单位处置机场净空保护区内新增超高障碍物。拉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支持机场在保障飞行安全所提的建议和请求,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飞行安全产生影响的建(构)筑物。

第三十七条在净空巡视检查发现疑似障碍物时,机场集团和空管中心应当立即组织测量和评估,经测量和评估后,确属于障碍物的,按照以下程序处置:

(一)应当立即制止消除影响;

(二)不能立即消除影响的,如果对飞行程序或者运行最低标准有影响,应当采取临时调整飞行程序或者运行最低标准等安全管控措施,将相关措施及时通报空管中心管制单位并向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提供航空情报原始资料,并报告相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处置。

第三十八条拉萨机场在净空保护区域内,发现疑似新增障碍物时应立即组织测量,核实超高情况,确认超高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立即发布航行通告,公布障碍物位置和高度,视情况采取临时限制措施;

(二)立即报告西藏监管局和净空保护领导小组;

(三)进行安全评估,确定其对运行安全的影响程度;

(四)积极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职能部门拆降或清除超高障碍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

1.对能够当场拆降(或拆除)的,立即消除安全隐患;

2.对在建项目,立即责令停工,及时拆降超高部分;拆降前要求建设单位设置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

3.对已经建成的障碍物,查明原因后及时加以处理;拆降前要求建设单位或业主设置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

(五)要求责任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正式测量。如测绘单位的测量成果与机场自测结果不符,应重新发布航行通告,同时将测量成果按程序报西藏监管局。

(六)调查新增超高障碍物的超高原因、超高部分属性、建设/竣工年份等,形成调查分析报告,按程序报西藏监管局。

(七)拆降工作完成后应组织复测,复测结果按程序报西藏监管局复核。

第三十九条净空巡视检查发现影响飞行安全的升空物体等其他情形时,应当立即制止消除影响。不能立即消除影响的,应当立即报告相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处置。发现升空物体等严重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形时,还应当通报空管中心管制部门。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应当依法履行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义务,有权制止、举报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在拉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违反本规定,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民用机场保护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因擅自新增障碍物或影响电磁环境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业主)承担。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未作规定有关运输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技术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标准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由机场集团负责解读,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各单位(政府)联系信息表

2.拉萨贡嘎机场净空保护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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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民航相关单位联系信息表

系电话

西藏监管局

0891-6217517


机场集团飞管

0891-6213357


民航公安局

0891-6213479


空管中心

0891-6218205


0891-6213838


新区管理委员会

0891-6182887


嘎县人民政府

0893-7392117


曲水县人民政

0891-6132158


囊县人民政府

0893-7363311


布日生态搬迁安置

点管委会

0893-7390001


他各县相关部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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