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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贡嘎县河湖管理范围的通告

2022-12-15 20:50:00 来源:贡嘎县

为加强河湖管理工作,提高全民河湖保护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我县邦卓普、刘琼区曲、吉琼沟、德简普、江雄雄曲、基布村曲6条县级河湖管理范围和堤防保护范围进行科学合理划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县级水行政主管机关按照河湖管理事权划分,依法加强河湖监督管理,划定的河湖管理范围和堤防保护地权属不变。

二、在河湖管理范围内,禁止的活动:

(一)禁止损坏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二)禁止非工作人员操作河湖上的涵闸闸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河湖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

(三)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四)禁止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

(五)禁止设置拦河渔具;

(六)禁止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七)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窑、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八)在堤防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和护坡安全的活动。

(九)禁止围湖造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逐步退田还湖。

(十)禁止开垦河流,确需围垦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经自治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十一)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三、在河湖管理范围内,需审批的活动:

在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四、水利开发工程审批

(一)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批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二)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

(三)桥梁和栈桥的梁底必须高于涉及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设计洪水位由河道主管机关根据防洪规划确定。

(四)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五、对违反本通告第二项中任何禁止活动的,以及未经水行政主管机关审批在河湖管理范围内从事可能危害河湖行洪安全行为的,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法律法规。

特此通告。



贡嘎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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